
载于《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1期
【摘 要】空间规划的制度化需要协调当下和未来规制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秩序性与公益性的统一。现行法律制度下,空间规划面临用途管制刚性失灵、指标控制执行偏差两大困境。前者依据涉案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可非难性的不同,或体现为制度目的与实际激励的偏离,或折射出规划变更对信赖利益的侵害。后者则集中反映了行政规制单向思维的局限、手段正当性的匮乏及全局考虑的欠缺。空间规划的经济规制基因决定了其区别于行政规制的独特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应坚持经济法的实质思维,充分认知规范约束对象的经济理性,开展成本收益分析;在制度执行上应推动威慑性监管向回应性监管的转型。“程序上的空间规划法”已基本成形,现阶段应抓住《国土空间规划法》的立法机遇,协调好空间规划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减少利益偏差,实现激励相容,确立价值创造导向,以建构“实质上的空间规划法”,贯彻空间正义。
【关键词】空间规划 经济规制 用途管制 指标控制 国土空间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