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2日晚,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弗雷德里克·W ·托马斯法律与哲学讲席教授Brian Bix以《法与经济:部分辩护》为题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做讲座。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昕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威、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吴景键担任与谈人,校内外多位师生到场参与,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第一部分 讲座内容
Brian Bix:
我与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奥本海默·沃尔夫与多那利讲席教授Francesco Parisi近期合作了一篇法律经济学论文,通过"内部视角"与"外部视角"的双重维度,对法律与经济学运动的方法论、学术贡献和争议进行系统性论证。
法律经济学将法律规则重塑为形塑行为和实现政策目标的工具,将其视为影响选择的隐性价格。该学科以理性行动者模型为基础,假定个体基于效用最大化进行决策,法律规则通过改变行为的成本引导选择。历经数十年的学科发展,法律经济学已扩展包含了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行为经济学及新制度经济学等多元流派,但批评者常局限于针对芝加哥学派提出质疑。
我们梳理出法律经济学的三大方法论流派:芝加哥学派采用实证分析,强调激励机制研究,主张普通法通过进化趋向效率最优;耶鲁学派侧重规范分析,关注公平原则与市场失灵矫正;弗吉尼亚学派立足功能主义,聚焦制度设计如何在政治约束下促进规则效率。各流派在市场失灵认知、政府干预边界及效率与正义关系等维度存在显著分野。效率标准之争、尤其是财富最大化命题引发了学派间的持续论战。波斯纳将财富最大化确立为正义标准的尝试,因忽视公平价值与分配正义遭到批判。卡拉布雷西主张效率需统合于正义等社会目标,将其定位为实现路径而非终极目的。
我认为,法律经济学的一个优势是能够识别法律干预的意外后果,例如反歧视法可能会反向损害受保护群体、环境保护法律可能导致污染转移、侵权改革可能因受害人策略行为推高事故率等。以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律规制和社会现象有其理论力量与限度。尽管法律经济学的思维与发现对美国合同法等领域影响深远,但小波斯纳等学者也指出,经济模型常难以预测法律演进或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我倡导秉持平衡视角:既肯定法律与经济学的工具价值,也强调需正视其理论边界,兼顾公平等竞争性价值。
第二部分 评议与回应
冯威:
去年我与Bix教授共同参加过一个学术会议,他在演讲中提出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争议和限度。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和德国更多与司法裁判中的权衡问题有关。相关学者要么认为法律经济学是教义学权衡的辅助手段,要么认为其可以彻底取代法律权衡。法律经济学似乎更多是对教义学权衡的批评,但其研究方法也可以解构法律经济学自身的有效性。在我看来,对于规范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政策导向的,面向公共管理与社会治理问题;另一种是法律导向的,意在反思法律秩序的有效性,而耶鲁学派的“规范指向”似乎更多指向“政策规范”而非“法律规范”。
吴景键:
我之前在北京大学和耶鲁大学长期学习,对Bix教授的《法理学:理论与语境》印象深刻。在中国语境下,法律经济学往往是作为法律理论的一个流派,与其他各类流派放在一起介绍。但法律经济学本身对规范法学的冲击是巨大的。在中国,法律经济学的主流范式更多是由波斯纳奠定的,芝加哥学派以外的学者受到的关注相对较小。值得更多关注以耶鲁学派为代表的其他法律经济学进路。
戴昕:
感谢Bix教授分享自己的研究,您的讲座呈现了法律经济学内部的理论观点和立场的演化过程。过去不到30年的时间里,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历程也有类似之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关注的视野也在逐渐超越波斯纳。从个人的学习经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当代美国法学学术和教育中算不算主导理论范式是有争议的,但肯定已经可算是常规科学了。
Brian Bix:
中国和德国在法学方法论上的权衡问题比普通法语境更复杂。在普通法语境下,权衡的前提是合理量化,需要依赖经济学或认知科学方法方才可能,但目前权衡的问题在于量化方法不合理。另外,规范定义问题本身是语词之争,更多要指向背后的实质问题,探究政策效果与治理内涵。法律经济学在不同国家学界的境遇不同,在美国与理性主义一道强势占据了美国法学界的主流地位,但在其他国家的接受程度不一,这更多是一个知识社会学的问题。最后,让我们回归讲座主题:之所以说法律经济学需要辩护,是因为它本身的基本观点、范式与流派不一,它的力量与限度也需要进一步澄清,所以需要更严肃的学术对话。
第三部分 提问环节
问:
法律经济学运动与边沁的功利主义计算有何关联?当下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前沿问题与研究格局如何?未来法律经济学会如何发展,是会继续主要依赖于经济学知识,抑或是法学家也可以提供更多智识?
Brian Bix:
法律经济学的思想渊源既可以上溯到边沁的福利原则,也可以追溯到贝卡利亚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与经济学之间最重要的联结在于他们都做出了强道德宣称,但在现实社会中经济收益最大的选项往往可能面临道德困境。在我看来,当下的法律经济学家关心对过往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与行为经济学的反思和突破,也更关注以公共选择理论等经济学模型分析更富实践性的行为选择。现在的问题在于,经济学知识与法学知识日益需要互补,但知识互补的难度越来越大,学科间的门槛也越来越高,最终成为了学科之间交流和互相理解的问题与难题。
问:
法律经济学如何在司法裁判中实际应用?美国法官在裁判疑难案件时会应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吗?
Brian Bix:
波斯纳本人既是法律经济学家,也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他和包括伊斯特布鲁克等在内的一类法官确实会在裁判中直接融入经济学分析。但老一辈美国法学家曾指出法律经济学的知识与日常司法裁判的知识并不总是一致的,法官并不会本能、下意识地援引法律经济学方法。援引何种知识在裁判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公共选择,需要理解法官援引理论的需求,而法官本人的好恶则会影响他们援引法律经济学裁判案件和生产规则的行动。
问:
法律经济学方法能否用于刑事司法领域?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似乎反对经济理性计算,而要求“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如何与法律经济学的知识传统调和?
Brian Bix:
法律经济学在刑事司法领域有广泛应用,例如用于衡量刑事政策的社会效果,但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万灵丹,也不是思考刑事司法问题的唯一范式。针对你的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要回归中国古典思想史来回答中国思想的问题,儒家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法律并非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有效手段,仍然需要诉诸其他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