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7日,“人工智能后的法学理论与法学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上海大学、河南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北京工商大学等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以及来自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就相关主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研讨。
议程
开幕式及主旨演讲
1. 主办单位致辞
2. 主旨发言
3. 与谈人发言
第一单元:人工智能后的跨学科法律研究
1. 法律人怎样跨学科
2. 人工智能后的部门法研究
3. 反思微观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
4.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重思与蠡测
第二单元:人工智能后的大国治理与宪制
1. 内外联动视野下的大国宪制
2. 智能时代的比较宪法研究
3. 当代中国“政制研究”的“以史解经”:重读苏力教授“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
4. 同案同判的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
5. 国家机器会学习吗?
第三单元:人工智能后的学术议题与研究方法
1. 作为或然性工具的人工智能及其法学挑战
2. 从嵌入到融合: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及其优化
3.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与社会科学研究
4. 安卓是否会梦见电子苏力:一个AI Agent体的自民族志
5. 社会科学中的比较方法
6. 人工智能后的送法上网
7. 面对人工智能:秋菊的困惑与不惑
第四单元:人工智能后的法律与文学
1. 复仇的法律与文学
2. 人工智能分众时代的共同文本
3. 法律与文学:一场游戏
4. 法律与文学的思想实验进路
5. 法律人,像机器一样思维?
闭幕式及总结发言
开幕式及主旨演讲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向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表示,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学术机构和研究者都必须接受和妥善应对技术革命带来的新挑战。北京大学法学院开设了相关课程,开展了大量专题研究和智库建设,不断推进法律智能化建设和大模型开发。学院也将继续支持多元的学术探索,为学者提供交流平台,推动AI时代的法学创新。同时,他专门向今年退休的朱苏力教授致意。他表示,朱苏力教授作为教育者、思想者、实践者、引领者,以跨学科视角和实践观照和开拓了中国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新路径,也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做出了卓著贡献。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昕副教授对本次会议研讨主题做了介绍。他表示,人工智能是当代法学研究者无法忽视的一个背景因素,每位研究者都难免感受到,并且也会主动或被迫思考其对自身研究工作带来的影响。本次会议真正的核心关切,是法学理论和法学研究在当下及未来的走向。面对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因素的冲击,那些原本就更重视外部视角的法学研究者,相对更容易保持内核稳定,因为他们从来都不将法律视作自在自为,而是始终关注其如何随技术、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在新的背景因素出现之时,研究者只有坚持开放的心态和追求创造力的勇气,才能持续保持理解、研究法律的稳定智识品位和水准。
北京大学文科一级教授朱苏力作了题为《人工智能时代,我的法学研究》的主旨演讲。他指出,科学技术是影响法律实践和法学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神明裁判、陪审团、特定程序规则的兴衰,都与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同样,人工智能的出现,也会带来许多全新的法律问题,需要个体法学研究者长期发掘、关注,从中创新理论。因此,关于人工智能的法学研究前景广阔、影响深远,法学研究的格局也会被重塑。不过,由于自认为在这方面所能做出的贡献很难超越青年学者,且即便做出贡献,也需付出更多成本,因此他本人并不打算开展相关研究。他将继续坚持在开阔的比较视野中,集中关注历史和现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实践中的真实问题。
基于个人的使用经验,他认为,当下的人工智能尚不能像高水平的人类研究者那样敏锐捕捉历史中不同要素之间的勾连,揭示制度变迁背后草蛇灰线的因果机制,判断社会生活、文献典籍中潜藏着哪些真问题。AI也未必可以有效辨别哪些文献更优质,哪些信息不准确。在他看来,这些问题至少在一定时间内为法学研究者留出了一条“活路”,使之不至于在短期内怀疑自身做学术的意义。他通过“‘种子产出比’如何形塑中西差异”“胡服骑射如何影响并强化传统伦理”等例子,阐释了什么样的研究可能是当下的人工智能还做不出来、但研究者可通过深耕中国经验、对比中西实践、剖析微妙因果逻辑开展的。他也呼吁研究者主动探寻这样的问题,追寻智识上的愉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星教授针对朱苏力教授的主旨演讲提出,人工智能的知识生产带有教科书倾向,基于喂养的内容输出答案,很难突破既有的理论框架。在他看来,学术创新所追求的,是真诚的问题意识、独特的叙事方式、更有穿透力的分析和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概括。在这方面,人工智能尚且只能提供资源检索、视野开拓、思路启发和论辩方式上的支持。而对于其他复杂问题的处理,则仍需人类学者自己完成。他认为,当下法学研究者的核心竞争力,就是对田野的敏锐感知能力、对学术问题的捕捉能力、对现象的叙事和解释能力,以及对理论的提炼能力。
中央民族大学校长强世功教授结合主旨演讲提出三点见解。第一,青年学生应真正去了解、钻研和具体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避免陷入学术泡沫或制造更多的泡沫。第二,当代社会是超越了工业社会的数据智能社会,法学研究很难依靠工业社会的法律概念,去理解、应对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对此,我们需要基于被人工智能所改变的社会结构、法律形态和法律实践,来提炼新的法律概念、解决新的具体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法学研究也必然会借鉴更多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方法。第三,随着人工智能不断发展,越是讲求标准化操作的法学研究,越容易被机器替代。甚至法律体系本身都会逐步被代码替代。而越有能力思考缺乏标准答案的复杂问题的学者,越有可能生存下去。
第一单元:人工智能后的跨学科法律研究
本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凌斌教授主持。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桑本谦教授以“如何回答‘为什么法律规定疑罪从无’”为例,提出人类理解法律的过程本质上是一场跨学科的接力,而不是法学学科内部的解释细化和重复。比如,“疑罪从无”原则中所包含的“合理怀疑”一词,就很难在法律内部进行准确定义,只能借助数学、经济学工具来解释。在他看来,法学如果想要成为一个自治、独立的学科,前提就是法律条文能够对法律现象进行“无损压缩”。但由于现行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着大量循环定义,且不能应对所有法律现象,其压缩只能是“有损”的。在“有损”与“无损”之间的张力地带,人工智能可以协助人类降低压缩的有损程度。但解压缩所需的价值判断,仍然需要由人类自己来完成。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提出,部门法学的研究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探寻学科内的基本概念,提供普适的思维工具,构建稳定且典范的法律体系;另一则是在相对固定的法律体系下,解决本时本地的具体部门法问题。当下,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既冲击了部分在过去相对稳定的部门法基本概念,又带来了许多新的具体实践问题。部门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因此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相关法律实践也要在新的法秩序形成后逐步开展。在研究和解决上述问题时,人类创造“火花”,人工智能添加“柴火”。后者虽是好用的工具和助手,但真正需要创造力的部分,还是要靠前者。因此,学术研究工作暂时还不能被人工智能替代,研究者依然可以在其中得到自我满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通过AI模拟自己的人声发言。他在开展“小商户侵犯商标权”“司法工作人员14种职务犯罪侦查”等具体研究时发现,行动中的法律研究不能只做轰动案例,而是必须从寻常微观个案入手,做具体法条、罪名、案由和业务条线、组织关系等的研究。通过开展这些研究,研究者可以把握更为直接和丰富的法律实践,与实务工作者保持深度合作,最终做出更大的理论贡献。他还指出,青年学人想要真正做好这样的研究,做到摆事实、讲道理、明是非,就必须学会进行理论反思,提炼理论概念,开展实地调研。针对“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向何处去”的问题,他总结了当下正在形成的两个共识:一是开展面向国内部门法问题的研究,二是做涉外法治、区域国别的微观法律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教授从朱苏力教授提出的“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三分法谈起,指出这是在学派而非流派、取向、路数的意义上进行的划分。自本世纪初到2015年前后,上述三分法一度发展为了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二分法,政法法学逐渐式微。再到如今,“政法”作为中国法学的一个标识性概念被重新塑造了出来。社科法学、法教义学到底该如何规范命名,内涵外延在哪里,与过去相比有何变化,则存在着不小的争议。但无论如何,这三个二十年前诞生的概念,已经很难准确框定如今的法学研究格局,只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思考的起点。可当我们向人工智能提问“中国的法学研究格局如何流变”时,它的回答却仍是在整合上述概念和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做出的。这进一步印证了,当前人工智能所能提供的帮助,更多是整合性的,不是创新性的。
第二单元:人工智能后的大国治理与宪制
本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副教授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章永乐副教授围绕朱苏力教授的《大国宪制》一书,阐释了人工智能时代的大国治理新问题。在他看来,文明的独特性形成于文明的交流互鉴,大国宪制的研究也因此需要有内外联动的天下视野。用今天的话语来说,就是要有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紧密相连的视野。这一视野会带来新的学术议题:对古代的内外联动历史进行重新解释和理解,对当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与中国道路的探索进行理论化,对未来中国将可能遇到的新形势与新问题进行前瞻性讨论。他认为,全球化走向低潮、全球产业链断裂重构的时代背景,将我国全域资源配置的优势体现出来。在未来,人工智能将成为影响国家整合和民族意识建构的重要变量。由此带来的中国算力基础设施和技术标准的外溢,也会重塑国际格局,并反过来影响中国及中国法学研究的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刘晗教授从“人工智能如何赋能比较宪法研究”谈起,认为人工智能可以在语料库拓宽和翻译、量化比较、预测分析等方面为研究者提供助力。但同时,它也存在着数据偏见、AI幻觉和转译误差等局限。他列举了比较宪法学在人工智能时代所需回应的新问题,如基本权利的再定义、权力配置的再调整等。此外,随着平台权力的不断增强,“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结构正在转变为“公权力—私权利—私权力”的三角结构,导致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单位增加,资料范围拓展,权力影响路径转变,评价维度增多。他指出,人工智能技术正在使“大国宪制”中的“大国”变得更“大”,世界正在被纳入以北京、硅谷、布鲁塞尔为中心的三个数智治理集群当中。这意味着,未来比较宪法学所比较的单位,在传统的“国别”比较之外增加“区域”比较维度。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对朱苏力教授《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一文进行了重读。他提出,本文更适合被看作大国宪制多部曲的长篇序言,而不只是读书报告。从朱老师1976年当兵时首读《论十大关系》,再到后来作为学者重读,由于多了对前一时代的亲身体悟,他对本文的认识也要比年轻学人更深刻。这表明,所谓“当代中国”,可被理解为研究者有生以来的中国。每个人“有生以来”的时段不同,他们的认知也就不同。既然如此,在开展当代中国法治研究时,研究者就需要着重关注亲历者的记述文献。以“经史子集”来说,就是除了需要关注“经部文献”(官方文件)、“史部文献”(领导人年谱、机构年鉴)之外,还要关注“子部文献”(如地方领导人文献、日记)。人工智能的出现,可为研究者收集和分析这些文献提供助力。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副检察长赵耀彤以“同案同判的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为题进行发言。他认为,从经验层面看,“同案同判”的问题在当前其实并不紧迫。之所以看似紧迫,只是因为学者在规范层面上认为“同案不同判”危害巨大,并因此追求建立一套典范的“同案同判”的制度。事实上,真正需要处理的“同案不同判”案件,只有那些能够引起公众对司法公正性产生巨大质疑的案件。而不论是从个人经验还是整体性的相关研究来看,此类案件产生质疑的原因只是在于是否违法裁判,占比也非常之少。即便采用过案例参照制度,也未必使得更多案件得到“同案同判”,前例能对后案产生作用的部分只能是前例体现出的裁判规范,而通过前例获得规范远不如通过司法解释等传统立法手段获得更有效率。
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李诚予副教授提出了“国家机器能否学习?”这一有趣且深刻的问题。在他看来,国家机器的运作,离不开国家对于各类信息的感知和收集。例如“编户齐民”,就可被视为一种由国家开展的感知层建构。要解决国家在感知层面存在的断裂,就需使其能够接受到充分且正确的信息。但就当前来看,实现这一目标的条件尚不成熟;而在未来,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或许能为此提供契机。
第三单元:人工智能后的学术议题与研究方法
本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胡凌副教授主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郑戈教授围绕“人工智能作为‘或然性工具’”展开讨论。他提出,过去人类所运用的工具大多是确定性工具,即人类可以控制工具的使用结果。但人工智能并不是一种确定性工具,而是基于计算统计学的或然性工具,借助它们得出的结论因此是不可控的,并会伴随一定的幻觉。实际上,人们之所以讨厌AI幻觉,就是因为习惯了使用确定性工具,而不习惯使用或然性工具。同样,由于许多现行法律的规制对象是确定性工具,它们也很难有效处理作为或然性工具的人工智能所造成的法律问题。他还指出,人工智能现已经成为重要的认知基础设施。人们对世界的感知理解,也愈发依赖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数智技术。因此,在学习生活中排斥使用AI是不合理的,法学研究者都应当提升自身使用AI的能力。
厦门大学法学院郭春镇教授提出,在数字化时代,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应突破“嵌入型共治”的局限,通过互动形成“双向融合”的关系。当前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是线性单向的嵌入性关系,二者在底层逻辑、运行机制、权力效应三个维度上存在内在张力,整体上呈现出“二元共治”“貌合神离”的悬浮状态。技法双向融合是对嵌入型技法共治关系的延续、推进和超越。这一思路要求在确保法律本源性地位的同时,对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进行双重改造,将技术逻辑与法治思维进行融贯,为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关系优化提供整体性方案。具体来说,可通过探求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底层逻辑的共通性,构建一元化的运行机制,实现权力同向效应,推进二者关系的融合演进与优化发展。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晟教授围绕人工智能时代的法与社会科学研究展开讨论。他指出,法教义学和法律经济学追求的是形式理性化的确定性,容易受限于简化因果关系的信息处理模式。而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信息革命,则可能颠覆传统范式:大数据处理与算法分析消解了因果关系的核心地位,转而强调海量相关关系的概率预测。这种变革使法律确定性的内涵从线性因果推断转向多元因素的概率整合,为碎片化的法与社会科学研究创造新机遇。他认为,跨学科视角能够更好地挖掘行为模式与社会规范间的复杂关联,将经济、文化、认知等多元变量纳入法律效果预测模型,提升预测精度。而这种基于相关关系的系统性整合,既突破了传统法学简化主义的局限,又将法与社会科学研究的多元性转化为了技术赋能下的方法论优势,并最终通过构建数字时代的“规范期望”新机制,重塑了法律确定性的生成逻辑。
江西财经大学数据法律研究院杨安卓研究员讲述了他通过数智技术来打造和运用“电子苏力”的过程。为能随时随地向苏力教授请教,他首先梳理了苏力的全部文章,建立了“苏力专家系统”,但其智能程度有限。之后,他运用大模型、MCP等工具,将专家系统改造为了“苏力AI Agent”,并使得其在知识权重和知识结构上逐步苏力化。之后,他利用这一AI Agent来模仿苏力《大国宪制》的分析思路,讨论了“东数西算”“国际时间”等未来的大国宪制问题,并撰写了详细的论文。杨安卓研究员因此抛出一个问题:“这些论文的著作权人,到底是苏力,还是杨安卓?”他自己的答案是,著作权的归属需要依照后者提示工程的复杂程度来判定。
河南大学法学院吴义龙教授从社会科学中的比较方法到底比较什么、为什么比较、如何比较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他认为,传统社会科学比较方法更强调开展国家之间的比较。但中国作为一个区域差异极大的大国。其内部的多样性和共享的文化背景,为实施区域比较研究提供了良好条件。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设计新兴领域的国内制度政策。而传统社会科学比较方法更强调为了控制变量而比较,但这实际上是把手段当目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为了比较而控制变量。此外,传统的社会科学比较方法侧重寻找和描述比较对象的共同点,这容易使研究者忽视外部环境对制度运作的影响,产生错误的结论。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研究者也就需要注重寻找和描述比较对象的差异点。厘清了以上比较方法,研究者亦能更科学地看待人工智能等新兴事物与现象。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邱遥堃副教授讨论了“人工智能对于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有何帮助”“法官的思考和行动逻辑是否会受到AI影响”等问题。他认为,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使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拥有了新的可依靠对象,能够为法官提供一定的思路启发。但从总体上看,当前的人工智能还是更擅长处理司法行政事务,解决同质性的、要件相对更规则的简单案件,并不善于为疑难案件提供具体的审判方案。更重要的是,由于人工智能无法帮助法官承担或规避疑难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外部审判风险,法官们也仍旧习惯依赖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等制度来形成审判思路和结果。而想要同时发挥上述主体、技术、制度的长处,避免短板,真正解决好疑难案件,也需要推进人机分工协同,以及法官、通用人工智能、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的分工协同。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鼎博士从电影《秋菊打官司》切入,围绕“人工智能时代秋菊的困惑与不惑”展开讨论。他指出,30年前秋菊面对现代法治系统时的困惑,正如当下民众遭遇数字治理体系的迷茫。数字技术在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同时,也制造出了新的“数字法盲”。在他看来,当法律通过数字系统完全执行时,可能会产生与现实需求相悖的后果。当代“秋菊”不仅要适应法治的现代化,更需直面数字化浪潮的冲击。他提出,应对数字时代的治理困局,需要建立“理解数字化改变—运用社科方法—重构理论框架”的三维路径。法学研究不应止步于立法建议,而应深入理解被数字技术重塑的社会秩序,建立兼容技术逻辑与生活世界的治理体系,避免制造新的困惑群体。他呼吁法学界以更开放姿态面对技术变革,在数字时代寻找法治建设的“不惑”之道。
第四单元:人工智能后的法律与文学
本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左亦鲁副教授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赵晓力副教授从赵氏孤儿与赵娥为父报仇的经典复仇故事出发,探讨了宗法制、父权制背景下的中国古代复仇观念与逻辑。首先,中国古代涉及到灭族的“宗仇”概念具有内在的悖论性,复仇人需要先保存自己的宗族血脉,之后再伺机复仇。“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传统观念因此形成。其次,如果从女性主义的视角看,赵氏孤儿等故事中的“宗仇”复仇往往会排除女性,例如“朔之妇有遗腹,若幸而男,吾奉之;即女也,吾徐死耳”。通过对比赵娥为父报仇案,他发现,因为女性在中国古代并不具有宗法地位,所以她们才会被经常排除在“宗仇”之外。最后,他引述瞿同祖的“五伦复仇观”,指出其他国家的复仇责任不外乎亲属,而中国传统上的复仇责任则以五伦为范围,朋友亦在其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沈伟伟副教授聚焦人工智能分众时代下的共同文本困境,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虽然能够提升创作者的效率,但也显著加剧了其对创作内容的洗稿、融梗。这一方面导致相似创作者及其受众所生产和接触的文本同质化严重,另一方面又使不同类型文本的创作者和受众均出现分化。信息茧房、社交瀑布与群体极化的不断加剧,以及短视频所诱发的碎片化阅读习惯的形成,使学生们之间缺乏共读文本,也给法律与文学的教与学提出挑战。为了缓解这一问题,沈伟伟副教授既建议法律与文学的教学文本回归“前AI时代”的中学教材资源;又倡导结合短篇小说、电影以及流行文化素材,开辟新战场,来激发学生兴趣,形成共读情境。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斯特副教授作了题为“法律与文学:一场游戏”的专题报告。他提出,受到社会形态、科学技术、国际形势的影响,法律与文学研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正在发生变化,研究者之间的代际差异也愈发明显。例如,同样是研究秋菊、祥林嫂、窦娥,苏力老师和赵晓力老师的侧重点并不相同,他们与新一代学人所关注的内容也相差甚远。他还提出,当前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不应局限于现实主义叙事,而是可以扩展至科幻、奇幻、网络文学乃至游戏。面对AI主导的文化产业与同质化创作,文学之于法律的价值,已不在于为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提供分析文本,而是在于激发公众对不合理现实的“共同感觉”。他批判了当下网络文艺在逐利驱动下的成瘾机制与审美萎缩,强调了个体创作者的自由探索与“游戏感”的重要性。他呼吁,在AI负责工作的时代,人类应当重拾游戏精神,将批判、创作与愉悦重新结合。
中山大学法学院陈颀副教授围绕“法律与文学的思想实验进路”展开讨论。他提出,法律与文学的思想实验可以分为四步构造方法:将文学作品视为可能世界的模型——识别与法律相关的假设性问题——在叙事框架内进行内推和外推两种逻辑推理——评估结果以获取法学洞见。这一进路有助于解决创新命题缺失、经典作品素材价值下降、缺乏核心方法论等法律与文学的研究瓶颈问题,也可以扩展传统研究分支的内容形式和理论边界,尤其是推进对大众文艺的研究。思想实验进路不仅深化了对法律与文学互动的理解,也为重新审视中国法律传统及未来秩序构建提供了想象空间与理论创新可能。但法律与文学的思想实验进路并非孤立方法,还需与法律社会科学、人文学科及规范分析结合,以期在应对未来法治挑战和融合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上海大学法学院岳林副教授通过回顾中外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变化,以及人工智能介入教学之后的现实状况,提出了“法律人的思维是否会越来越像机器?”这一关键问题。在他看来,从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使用字面意义上的笔记本;到用PPT上课,用电脑做笔记,用互联网查资料;再到通过AI来辅助听课,法学教育正在从对人的头脑和思维的训练,变为对法则、算法、模型以及“模型化处理”的训练。因为相比人工智能,人类的法律思维优势在于进行多样的反事实推理与社会情境的嵌入性理解,劣势在于执行统一的因果关联分析;所以,他主张将法律思维理解为“模型的比较与运用”,强调法律人不能被人工智能的统一范式替代,以至于“万模归一”,而是更应鼓励多元的“群模乱舞”,发展和使用各具洞察力的法律模型。而法理学应当回归实践,从问题出发,在人工智能的辅助下进行模拟实验、批判与更新。
闭幕式及总结发言
闭幕式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梅汝璈法学讲席教授冯象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审张芝梅作总结发言,《北大法律评论》编辑、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欣佚主持。
冯象教授表示,他与朱苏力等法学家相识的20世纪90年代,是当代中国法学的重要发展转型期,也是许多今天仍在讨论的问题的起点。不过,上述转型并不是因为几个志趣相投的研究者走在一起、关心共同的问题而出现的,它本身根植于学界对时代背景的思考与回应。当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明呈现危机和衰落,这为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的转型提供了新契机。我国法治建设过去以西方为范本,但西方自身却正在抛弃这套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而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技术革命加剧了上述变化,过去主流的法律观念、法学理论,将很快将被人工智能学习、复制、覆盖;而只有非主流的、颠覆性的学理问题,才值得人类继续开展研究。而如果主流的法学实务问题和理论研究都交给机器去做,那么主流之外、具有创造性和颠覆性的部门法研究则会逐步法理化。
张芝梅编审从三个方面剖析了人工智能技术革命中不同群体的态度分化。第一,身份会影响人们对待人工智能的态度。消费者会更喜欢人工智能,生产者、从业者(如律师)则会有更强的职业替代焦虑和负面态度。第二,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会影响人们对待人工智能的态度。由于技术的入门者更容易“知情获益”,门外汉则更可能因此利益受损,他们的态度也会有所不同。第三,创新能力会影响人们对待人工智能的态度。以学者为例,没有原创性的学者会害怕人工智能“抢饭碗”,而有原创性的学者反倒能产生更好的作品,甚至希望借此淘汰一批没有创新性的学者。她还发现,在人工智能的时代,法律人不得不承认,诸如逻辑严谨等所谓“法律人思维”的独特特征其实并不独特。因为人工智能不仅有,还远胜于人类。她最后表示,正是因为处在变化的时代,那些真正有创见的研究和研究者,才更能在剧变之中或之后显现出其价值。
在总结发言环节完成之后,本次会议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