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全球教席课堂第92讲“国际法中的情感动力”(International Law in (E)motion)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顺利举办。此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特别邀请了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Anne Peters(裴德安)教授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刘洋,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理智,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晓航,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曹文姣,北京大学法学院/海洋研究院博士后林兆然与谈。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康乐主持。数十位师生现场参加了讲座,反响热烈。
在本次讲座中,裴德安教授围绕“情感”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展开深入阐述。她指出,尽管国际法传统上以理性、规范和规则为核心,但情感作为法律主体不可忽视的心理与社会现象,长期被学界忽略。她强调,情感不仅塑造了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动机,也深刻影响国际法律秩序的形成和演变。她回顾了国际法学科的发展脉络,强调情感研究跨越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为国际法理论注入新的视角。通过历史考察可以看到,国际法中的法律行为从未完全脱离情感基础:无论是国家间的羞耻感、愤怒,还是国际社会中的同情与共情,这些情感都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国际法的执行和合法性。她指出,情感研究使我们能够突破传统理性主义框架,理解国际法如何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获得认同与遵守。
裴德安教授还特别强调了情感与权力、政治和法律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她提出,情感不仅是法律约束力的内在动力,也是国际法合法性建构的关键因素。例如,国家的羞耻感可促进遵守国际规范,而愤怒与报复则可能导致法律冲突和秩序破坏。她提醒学界关注情感的文化差异及其跨国表达,指出这对国际法普遍性和全球治理提出挑战,尤其在去殖民化语境下,情感的法律维度需重新评估。此外,她呼吁通过多学科方法结合实证研究,深入探讨情感的法律效力及其表现形式。她强调,情感不仅影响法律义务的形成,还可能成为免责事由,关键在于其外在表达与社会效果,而非仅凭内心体验。她建议国际法学界应利用政治学、传媒研究等工具,科学判断情感在法律中的角色,以促进国际法对环境保护、社会正义和冲突调解等全球议题的积极回应。
在与谈环节,刘洋老师质疑了“法律中普遍情感”这一核心假设的规范性基础与主体归属问题,强调需澄清“法律”概念界定及“谁的情感”方能避免研究陷入权力陷阱。赵理智老师通过国际法院边界争端案例,探讨了情绪作为理性决策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作用机制,尤其关注后殖民国家情感对法律解释的塑造力。曹文姣老师提出情绪权重的领域差异化分析框架,重点关注人权法/人道法等生存相关领域及气候变化法等规则未成熟领域中情绪的工具性价值,同时警示情绪政治化可能助长民粹主义风险。林兆然老师建议融合情感史、美学与女性主义理论以解构理性/情感二元对立,并以“文明”概念的殖民与反殖民情感动员为例,提出通过19世纪学者文本的微观分析追踪情感符号的意识形态流变。陈晓航老师通过三维分析模型(情感在国际法中的存在/作为国际法驱动力/对国际法的外部批判),追问研究立足何种层面以破解学科系统性忽视情感的理论困境。裴德安教授听取了各位老师的讨论与建议,并就师生的问题作出回应。
本次全球教席课堂系列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