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北大法学院全球教席课堂第91讲顺利举办。本次讲座主题为“国际法治中的联合国安理会”(The UN Security Council embedded in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由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与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大全球教席学者Anne Peters(裴德安)主讲,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军,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助理教授赖华夏,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褚家玮与谈。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一峰主持,众多师生在场聆听了研讨。
讲座从安理会第2774号决议切入,探讨安理会如何发挥作用。裴德安教授分析了安理会认可并 “纠正” 有瑕疵的条约的权力依据与权力限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5条和第103条,安理会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优先效力。但安理会的权力受到多方面限制:一则,根据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等,政治机构并非“法律真空地带”;二则,安理会必须 “依照”《联合国宪章》第 1、2 条行动,至少不得颠覆宪章宗旨与原则;三则,安理会受强行法约束,国际法委员会曾指出禁止使用武力属于强行法;四则,《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特殊例外情形在此并不适用,它不允许认可侵略国此前使用武力的行为;五则,安理会受《联合国宪章》整体约束。
裴德安教授认为,在追求和平与正义双重目标时,往往需要作出权衡取舍。然而在处理由此产生的张力时,安理会完全具备必要的机制来终止侵略行为,无需违背禁止使用武力这一根本原则——安理会可以认可停火协议,前提是至少暂不解决领土问题。安理会也可以授权维和行动,但不得对领土问题表态。安理会不得授权任何领土转让,且历史上从未有过此类行为。安理会(尤其是五常)有责任延续这一良好实践,并在成员国提出涉及领土转让的决议时,五常应行使否决权。
张新军教授认为,在当今世界秩序和联合国框架下,很难通过单纯的法律分析方法得到和平方案。裴德安教授回应,即便存在外部的张力,亦不可须臾牺牲法律原则。
赖华夏助理教授提问,由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的原则在1945年宪章缔结前并未被各国真正普遍接受,《联合国宪章》第24条中指涉的原则是否能包括《联合国宪章》第2条的内容,以及如何在建立合法性的基础上理解政治妥协。裴德安教授回应,《联合国宪章》第24条明确规定安理会“应依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行事”,而著名评注学者凯尔斯(Kells)在其宪章评注中也指出,“宗旨与原则”特指宪章第1条和第2条。我们当然需要妥协,且任何人都不应阻碍这一和平进程,但安理会能够并应该在不承认非法兼并的基础上带来和平,例如安理会可在决议中仅从国际法抽象层面提及相关原则而不涉及具体事件。
褚家玮研究员认为裴德安教授提出的“强行法缓冲”(ius cogens buffer)这一观点颇具洞见,对争端解决中“和平与正义”的张力、安理会授权维和行动的局限性和和平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反思。裴德安教授补充提出,从体系层面看,安理会五常之一参与的战争比非五常国家的冲突更为严重——此类冲突需要政治与法律体系从整体层面给予更多关注,因其解决难度更大,且难以通过五常权威或武力手段有效调停。
裴德安教授也与在场的同学进行了更多的探讨。
本次全球教席课堂系列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