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4日晚上六点四十分,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资助,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五校联袂主办的“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系列讲座第二十五场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小阶梯教室隆重举行。
本次论坛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主讲,演讲的题目是“过失犯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何庆仁副教授为本场的主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梁根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李立众副教授、付立庆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方鹏副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李卫红教授、秦一禾副教授、吴用副教授、孙远副教授、门金玲副教授、姜文秀讲师、程捷讲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刘鹏编辑作为嘉宾到场出席了此次论坛。论坛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林维教授主持,吸引了多个院校的学生来到现场聆听。
江溯副教授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对于过失犯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讨论。首先,江溯副教授通过对案例的展示来说明研究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意义。然而法院判决通常不考虑被害人自陷风险对被告人定罪的影响,这种做法是值得质疑的。江溯副教授正是从这一问题意识为起点来探讨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
第二,江溯副教授谈到了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江溯副教授指出,这个问题最初是在罪责阶层被探讨,而后是在违法性阶层,现如今在构成要件阶层和违法性阶层均有体现。总之,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不法层面的问题。
第三,江溯副教授表达了对将被害人自陷风险区分为参与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同意他人危害这两种类型的德国通说的诘问。这种诘问有三:其一是可罚性的诘问,其二是共犯论证的诘问,其三是区分标准的诘问。而后江溯副教授详尽论证了上述三个诘问。
第四,江溯副教授认为从规范的角度上看,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区分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同意他人危害,所谓二者的区分仅仅具有将案件类型化的作用,而不具有规范上的意义。对于这两种类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应当给予相同的规范评价。
第五,江溯副教授论述了被害人自陷风险排除行为人不法的根据。江溯副教授指出,被害人自我负责理论与其他客观归责理论的分支并非严格对立,并且主张通过以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人作为划分负责范围的单位或者强调被害人的自由等方式来论证不法之排除,并且被害人自我负责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简要的适用模式,因而是值得赞成的理论。
第六,江溯副教授讲到被害人自我负责必须同时具备一般前提和个别前提,前者包括只能对个人法益进行处分、在意志自主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法益进行处分;后者需要考虑被害人的负责能力、风险意识等因素,划分负责范围的重点不在于行为人有无优势认知,而只是单方面地取决于被害人的认知。
在评议阶段,曲新久教授首先肯定了江溯副教授的演讲,指出江溯副教授从德国理论的视角出发,并且结合中国实践,对被害人自陷风险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见解。但是,曲新久教授同时指出,被害人自陷风险作为介于法律规范概念、理论概念和案件事实抽象中间模糊地带的一个概念,一般来讲能从中提炼出的类型化概念只有被害人同意,但在我们国家有所发展,又加入了被害人过错的概念,而且实践中被害人的过错对量刑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同时曲新久教授对江溯副教授在报告中举出的案例逐一进行中国化的分析,对他所主张的结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提出了质疑。
劳东燕副教授对江溯副教授的报告提出三点质疑。首先,德国判例中的支配概念与罗克辛教授的行为支配理论是否完全相同。其次,规范层面的归责判断是否可以完全脱离本体论基础的差异而构建,换句话说本体论基础的差异在规范论上是否具有相应的意义,劳东燕副教授显然更加重视存在论的构造之于规范论建构的制约。最后,认为江溯副教授对Otto教授的批判有失偏颇,她认为其观点的核心在于只有体现人格的行为才能归责于行为人,这是尊重意志归责原则的体现,强调本体论上行为人对结果具有支配可能性,是为了避免规范论上的漫无边际,从而肯定了支配可能性限缩规范归责的功能。
车浩副教授首先肯定了江溯副教授对德国法院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判决上的变化所作出的总结,认为江溯副教授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和他一贯主张的单一正犯体系建立起了内在的关联性。但在根据行为支配性考虑将被害人自陷风险区分为两种类型的问题上,车浩副教授持肯定态度。车浩副教授进一步指出,从刑法家长主义的规范视角出发,认为自己试图在中国刑法中建构的被害人教义学不同于德国刑法学上的被害人教义学,一方面应尊重自我决定权,因此自己应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被害人作出自陷风险决定之后,还应当考虑是否保留反悔的权利。
何庆仁副教授首先肯定了江溯副教授对的精彩报告,并认为江溯副教授还应当在规范论的道路上走的更远。何庆仁副教授从原则和例外的关系角度出发,指出教义学研究往往就是以被害人自陷风险等例外规则作为突破口,从而获得刑法学发展的动力与契机。但是同时也指出报告中可能存在以下三点问题:第一,被害人自陷风险和被害人同意之间是有区别的;第二,没有必要将自陷风险局限于过失犯,故意犯中也存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第三,自我答责是普遍性的理论,不仅仅针对被害人,甚至针对行为人、第三者都可能适用。在此基础上指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和江溯副教授一贯主张的单一正犯体系会存在内在的冲突。
之后,江溯副教授对各位主评人的提问和质疑逐一作出了精炼的回应。此后,阮齐林教授、陈兴良教授、刘明祥教授、梁根林教授等对江溯副教授的讲座分别予以点评。在思想与智慧的火花不断撞击之下,论坛持续了三个小时,于九点四十在热烈而且和谐的学术气氛中谢幕。
“当代刑法思潮论坛”每月举办一次,是由北京大学杨春洗法学教育与研究基金赞助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联合举办,旨在展现当代刑法学术前沿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的专题性、系列性、学术性论坛。
(文/李彦磊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