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12日晚,由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主办、北大法宝学堂支持举办的“法图之夜”北大法律书话系列沙龙第4期在法律图书馆顺利举办。

本期活动讨论的著作是《法学方法论》(全本·第六版,[德]卡尔·拉伦茨著,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活动邀请该书的译者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家镇作为主讲人,与谈人包括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孙海波、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吴香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长聘副教授贺剑,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后刘凝。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主持本期活动。
本次活动在线上和线下同步举行,八十余名校内外师生参与现场活动,线上3千余人观看直播。

活动伊始,车浩教授重述了“法图之夜”学术沙龙宗旨:一方面是在今天这样一个快速消费主义的流量时代背景下,重新唤起学人对于书籍的热情和兴趣,激发同学们对于学术的热爱。另一方面是激活法律图书馆从一个静态的存书场所,升级为以书籍和交流为中心的学术会客厅,以沉浸式的现场感展开热烈的学术讨论,让大家享受到遨游学术海洋的乐趣。随后,他介绍了本期主题著作和主讲人,为活动拉开序幕。本期主题著作是法科学生的案头必备书籍,在今天被公认为是自萨维尼之后在法学方法论当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集大成者。拉伦茨把自萨维尼之后的德国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做了一个系统性的总结和升华,迄今为止在法学方法论的领域中是难以超越的经典。书中特别第一次明确的以价值判断作为法学方法论的中心,形成所谓评价法学的流派,诸多论述今天已经成为很多法科生口头经常讲的经典话语,例如“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等等。该书特别强调了法律的适用不是一个简单的涵摄的过程,而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流转的、动态的适用法律的过程。智慧的火花在本书中随处可见。本期主讲人黄家镇教授的译本,其最突出的特色是补全了前人译本所没有的拉伦茨对于学术史的梳理部分,而学术史梳理恰恰是理论研究当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加之译者文笔流畅,读后令人收获颇丰。
本期活动由译者分享、与谈人交流、读者互动三个环节组成。
译者分享


《法学方法论》一书译者黄家镇教授以“在科学与哲学之间的法学方法论: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主线与潜流”为主题,介绍了关于该书的三个基本结论,并围绕结论深入阐释了其翻译阅读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法学方法论》的主线实际上是一部法学自证科学性的的历史。19世纪后自然科学的辉煌成就为学科科学性设定了可验证性、客观性等标准,法学由此陷入科学性的自我拷问,先后尝试通过形式逻辑,如概念法学构建的概念金字塔、三段论推理、心理学法学等路径证明自身科学性,却均遭遇理论困境;此后学界开始反思狭隘的科学定义,法学呈现出向精神科学拓展、回归哲学基底的态势。拉伦茨书中的第一部分便依此脉络串联起有所理论贡献的学派和观点,第一部分第四章中的现象学理论开始埋下伏笔,与之前按照自然科学概念进行的法学认知思路拉开了一定界限,而第五章当代的方法论论争,实际上隐含了从狭隘的自然科学概念回归到一个广义的科学概念,进而重新回到哲学基底的路子,将评价法学衔接上后来的价值论哲学这条脉络。第二部分是在前面部分确定了什么是法,怎么正确认识法之后,继而转向对法律适用的分析。本书的结构亦循此逻辑,一脉相承即先确定法源、法学的一般特点、法条理论、法律解释、法律续造,至于最后的收尾即法学中概念和体系的形成这一话题,不属于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实际上是对第一部分历史话题的回应。另外,该书中关注了大量的本体论问题,因此将书名译为“法学方法论”而非“法律方法论”是合适的。
第二,《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体现了从萨维尼开始,法学自我认知的范式改变。具体而言,在萨维尼之前,从罗马法时代到文艺复兴乃至莱布尼茨时期,法学均自视为“真正的哲学”,莱布尼茨更将法学的自我理解推向公理化,显现出概念法学雏形;而萨维尼则在方法论开篇中认为法学“首先是一门历史的学科,其次才是一门哲学的学科”,是历史与哲学相结合的学科。其“历史”专指作为历史流传物的罗马法文本,“哲学”则限定为当时罗马法的体系化,这一认知窄化了法学的哲学内涵,且与他保守的政治立场、文化统一的抱负相关。而法学自我认知的历史转向直接催生了实证主义发展的趋势,19世纪民法学对于法学问题的研究都是围绕罗马法展开,这是其来有自。拉伦茨将萨维尼作为论述开端,正是因其开启了法学自我认知的关键转向。
第三,《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底色实际上是拉伦茨自身将黑格尔哲学的原理和方法运用到法学当中的尝试,其中隐含了他自身的理论抱负。其理论抱负的实现虽有遗憾,但是他做出了自己非常重要的推进。具体而言,拉伦茨著作前三版大量运用黑格尔客观唯心论和法哲学的观念在书写,尤其是具体普遍概念,即便第四版后相关表述大量减少,但仍在第六章附录中保留了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区分,强调要以具体普遍概念的方式,把概念构成要素的每个环节重新放回到意义脉络当中去把握现实生活世界。他认为这一过程恰好实现了所谓诠释学的循环,目光在事实和规范之间的反复流转。有学者认为拉伦茨在本书第四版之后,晚年转向诠释学立场,但从文本证据来看,其坚持具体普遍概念的存在,同时还用具体普遍概念的理论立场批评诠释学在法学运用当中的问题,就足见表明其未彻底皈依诠释学,反而可能存在有将二者融合的这样一种理论抱负。
与谈人交流
与谈人交流环节由常鹏翱教授、吴香香教授、贺剑长聘副教授、刘凝博士后和孙海波教授依次发言,而后黄家镇教授作出回应。

常鹏翱教授首先对黄家镇教授的翻译工作表示致敬,认为其补充翻译的历史部分,对于我们理解完整的《法学方法论》非常有帮助。进而,常鹏翱教授从本书写作思路的展开谈到阅读该书的收获。他认为该书第二部分第四章“制定法的解释”对于法律解释的讲解是一个典型的层层递进,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象的过程。在本书的整体论述中,拉伦茨始终紧紧围绕理论、规范、裁判三个要素展开。从整体效果上来看,本书中的理论是深刻的,规范是丰富的,司法实践是鲜活的。作为一个部门法学者,拉伦茨在进行相对抽象的法学方法论写作时真正做到了把抽象的问题具象化,把一般问题具体化。这启发我们在写作的时候要围绕一个特定的问题把自己的思路有层次地、无遗漏、无死角地展开,以保证论述的严密性。同时一定要把握住理论、规范和实践三个要素,让论证内容尽量丰富起来。最后,常鹏翱教授从法内和法外、此时与彼此两个视角进一步拓展了自己的看法。总体来讲,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是一本比较严格的法内视角著作,虽然它自第三版后似乎从黑格尔主义转向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尝试从法的外部视角来理解法律,但拉伦茨对法律解释的标准的论述显然承自萨维尼的文义、体系、逻辑、历史四要素,而哲学诠释学的解释进路与此不同。不仅如此,不同于拉伦茨生活时代的历史背景与知识传统,现时我们不仅有法释义学和法教义学之争,还有社科法学、大数据的实证分析带来的自然科学法学(自然法学)等新法学路径,它们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带来了较大的冲击。我们要用现在的有知弥补过去因为时代的缺失而存在的无知,这正是我们作为法学晚辈,更是年轻的同学们进一步发展法学理论的使命。对法学方法论的探索,不应因拉伦茨的这本经典著作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而更应该是开放的、面向未来的省略号。

吴香香教授分享了研读本期图书的体会,并围绕方法论背后的法源线索展开梳理从而提出了疑问。她特别肯定了黄家镇教授译本新增的学说史梳理部分的价值,认为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律适用与找法方法,而找法的前提是明确“什么是法”,通过梳理学说史,能挖掘出串联不同方法论流派的隐形线索,即法源。她以法学方法论的解释目标与解释框架为切入点,揭示出法学方法论的争论背后是对法源论的理解差异。她沿着学术史脉络展开剖析:萨维尼的历史法学为反对理性自然法而生,理性自然法因强调人的理性催生了法典编纂运动,而萨维尼认为法是历史性存在的习惯法,并提出法的历史与体系两大方法论面向,且反对法典编纂;其学生普赫塔创立的概念法学在法源论上承继习惯法主张,但将法源实质转换为法学家法,同时将体系面向推向极致,借助自然科学方法构建概念金字塔,认为法体系完备无漏洞,故不存在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论;耶林曾是概念法学的拥护者,却因个案反思转向其对立面,提出“目的是法的创造者”,其目的法学的法源论指向立法者意志,对应主观解释论;受其影响的利益法学,法源论同样锚定立法者意志,延续了主观解释立场,同时提出法律存在漏洞,主张法官填补漏洞时需“有思考地服从”立法者意志,其对手除概念法学外还有自由法运动,该流派将法源界定为法官判决所体现的法,强调法官自由,对应客观解释论。梳理完毕后她提出了核心疑问:相较于萨维尼等流派清晰的法源论,她未能从书中明确读出拉伦茨的法源论。尽管注意到拉伦茨在法律解释目标上主张兼顾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调整意图与制定法的现今规范性意义,即主观与客观解释需一并考量,但其最终的法源界定仍有待进一步厘清。

贺剑长聘副教授首先谈了个人感悟,对法学可以产生多大的知识增量提出疑问。他指出法学知识不同于理工科知识可以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知识积累,随着法条变化相应知识可能不复存在,据此我们可以更清晰认知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他指出,思考方法论应该做什么可能比界定它是什么更有意义。对于所谓的法学方法论要从功能角度去看,它是被用来解决问题的,是回应如何把法律适用到以个案为代表的法律纠纷当中的一套方法。从这个意义上看,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真正的内核是第二部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阐释如何在个案当中找到作为三段论大前提的法,以及如何从案件当中提炼事实。至于第四章与第五章谈到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方法,拉伦茨实际上是想解决大陆法系或德国现实的问题,即现有法条不足以覆盖社会生活的全部。在此基础上,他强调该书的重要意义在于展示了德国法律人如何回应德国的需求,将德国的法律运用到这样的实践当中。他认为,拉伦茨真正在意的是法律适用的安定性,要尽可能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这是一种形式化的目标,但也是直观的,每个人都能感知到的。但是方法论自身并不能保证安定性的实现,论证的空间始终存在,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需要一系列的配套设施,需要法律体系、法律人共同实现这一点。除了安定性外,法律适用的结果即个案正义也很重要。结果好与不好是价值判断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当事人对结果是否满意与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以及法学方法论的发达程度并无直接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适用结果无法让个案中的当事人都满意。价值判断问题的解决有时也得益于方法论之外的东西,有时略过方法论判断的过程,直接给出确定的结果,在保证安定性的同时甚至可能得到大家觉得还不错的结果。最后,他以中国是否存在“法外续造”为例,说明司法解释在备案审查的情况下其实就有造法的空间和权限,因而中国没有“法外续造”的说法,所谓的方法论问题其实是权力配置的问题,提醒我们在学习德国法学方法论与英美法学方法论时要注意相关理论与中国法律体系以及现实需求的契合度。

刘凝博士后首先从学界评价角度探讨《法学方法论》的意义。拉伦茨的学生卡纳里斯回忆其导师的文章以及其他学者后续关于方法论的研究均将该书视为拉伦茨学术思想的重要标志,认为这代表了拉伦茨非常重要的方法论意识或者整体思路。该书直到现在仍作为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学方法论经典被人们反复研读。现有许多法学方法论的著作强调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的实践运用的这一传统可以追溯至拉伦茨对法学方法论作为比较体系化的学科的研究与探讨,无论是该书的历史部分还是体系部分,都为这个学科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其次,他认为,拉伦茨对于如何去理解法本身、法的效力以及法的生成过程这些核心问题的探讨与关切使得这本书在当代仍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阅读该书的历史部分将会发现,在我们所熟悉的从历史法学、概念法学转向利益法学、评价法学这一看似清晰的主线脉络下实际蕴含了相当丰富的可能性,历史部分介绍的一些学说不仅不同于我们传统上对于德国式法学方法论的理解,甚至与法律现实主义这些在其他法律传统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理论有着某种相似之处。另一方面,拉伦茨在历史部分和体系部分都始终想要回应一些对于法学方法论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正如黄家镇教授所讲,拉伦茨的核心问题意识围绕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法学对于自身认知的改变,特别是与哲学性观念的脱离以及将黑格尔哲学与法学理论分析相结合等方面展开。面对法学在方法上的任意性、法律判断中价值判断的定位以及案例法与法律解释对制定法地位的弱化这些对于法学的挑战,拉伦茨在相当程度上提供了解决上述难题的基础框架。

孙海波教授指出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秉持一个非常重要的立场:法官要依法裁判,尽管要进行评价与价值判断,但最根本的底线是依法,而这个法本身很复杂。围绕这一立场,他从核心议题、理论根基及价值判断,以及比较法视角下的方法论差异三大方面分享了见解。其一,《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是平衡法官“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拉伦茨的理论为此提供了兼顾原则与价值的解决方案。在常规案件中二者并无显著冲突,但疑难案件中该问题极具挑战性,拉伦茨以评价法学为基础构建的方法论,并非单纯的技术指引或操作口诀,而是从宏观层面对法官予以原则与价值引导,强调要进行有尊严、有目的的评价与选择,既坚守依法裁判的底线,又为个案正义预留空间。其二,法学方法论的建构离不开对“法是什么”的法哲学认知,且价值判断是拉伦茨理论的核心范畴。拉伦茨对法律概念持“厚概念”立场,其范畴不仅包含规则,还涵盖法律原则与伦理原则,相关理论在其《正确法:法伦理学基础》一书中有更集中的阐释,也体现了拉伦茨坚持一种开放的法源观。而书中对法体系内外体系的划分,尤其是内部体系的开放性与未完成性,也为法官在整体法秩序框架内进行法续造提供了理论支撑。同时,拉伦茨指出法律事实的形成本身便包含价值判断,且该判断需以法律规范为基础,而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难题是实现价值判断的理性化与可检验性;其虽未直接给出价值判断的具体方案,但通过划定法律续造的界限约束法官的价值判断。其中拉伦茨认为法官只能在法律之内考量后果,更是凸显了依法裁判的核心原则。其三,从比较法视角来看,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方法论存在显著差异。英美法系因司法中心主义与遵循先例传统,法官兼具法律适用与造法职能,其方法论多围绕先例的遵循、推翻与类比推理展开;大陆法系则为立法中心主义,法官即便实际进行了法续造,也难以公开宣称,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能在成文法框架下为法官拓展法律发展空间,这一点难能可贵。此外,孙海波教授高度肯定了黄家镇教授的译本价值,称其历经十余年打磨,对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意义重大,且该书未来仍将是法学领域的核心学习文本。

与谈人发言后,黄家镇教授做出回应。
针对常鹏翱教授提出的法的内外视角问题,他指出萨维尼将法学界定为“历史性学科”并窄化“哲学” 内涵,本质是反抗自然法学以外部视角评判法学的模式,转而坚守法的内部视角,这一立场影响深远,甚至推动凯尔森将其推向极端;而法的内部本体性视角最终会导向法律适用的实践层面。在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抽象性与案件事实具体性之间的鸿沟需通过法官的客观说理进行填补,且受到方法论上的约束。由此,法官的主观判断借由客观说理得以产生普遍性和可验证性。从此意义上看,本书所谓的科学性即要求法官的认知需以一种有条理的方式转化为可验证的学说,以此最大可能的实现“同案同判”。
针对吴香香教授关注的拉伦茨法源论问题,他表示拉伦茨在《正确法:法伦理学基础》中补上了方法论的正当性一环,其法源论具有开放性,虽不排斥伦理领域正确价值观的影响,但坚持法的内在视角。不同于静态实证主义法源观,拉伦茨认为制定法规范只是起点,法官需结合个案事实形成个案规范作为裁判依据,其法源论深受黑格尔辩证具体一般概念影响,强调在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间来回游走以把握规范意志与个案事实。
对于贺剑长聘副教授提出的法学知识增量问题,他认为法学并非如自然科学般产出具象“产品”,而是构建“生态”,其知识增量体现为实践智慧的沉淀,这种模糊性知识看似无明显增量,却是法律实践的关键支撑。他认为现代法学存在自陷为实证科学与学科自我限制过严两层问题,应恢复哲学性自我认知的定位并加强跨学科协作。
读者互动
本次互动问答环节有两位读者提出了问题。
第一位读者结合部分学者反对法学方法论,例如把法学方法论视为一种技艺的现象,提出采用何种法学方法论立场更可靠,并且如何结合道德义务与法概念探讨的疑问。
对此,黄家镇教授澄清了对“法学方法论是一种技艺”的认知误区,指出将法学解释为技艺并非贬低,而是承认其创造性本质。他表示方法论是将法学智慧与法源创造性运用于个案的智力活动方式,不存在虚无化的可能;而方法选择是否具有任意性的争议,在德国学界分歧显著,这与学者立足的宪政背景和宪法认知密切相关,德国基本法规定法官受法律约束,这是宪法义务而非道德义务,该条款决定了法官的法续造行为需受制定法与宪法体系约束,方法选择绝无任意性,而英美法系因无相关规定,答案会有所不同。同时他强调方法论问题的探讨必然牵涉宪政基础与政治哲学,无法脱离哲学根基。吴香香教授则就方法论作为手艺是否评价层次低的潜在疑问补充观点,她认同方法论是实践学科核心的“手艺”,但指出拉伦茨的方法论虽属技艺范畴,却仍偏抽象,对于民法、刑法等具体部门法的个案解决而言,还需更精细化、技术化的内容支撑,法学作为实践学科恰恰需要这类更具象的技术方法。孙海波教授结合美国学界的相关争论进一步延伸,他提到德沃金曾提出法官不必成为哲学家但需具备哲学式思维,而波斯纳则持反对意见,认为哲学思维的复杂化特质与司法思维追求决断性、简洁性的需求相悖,二者的争论印证了法学方法论需兼具哲学基础与现实问题回应能力的核心特质。
第二位读者就法外利益考量的转化程序如何设定、考量形式应是立法固化还是法官自由裁量提出疑问。
对此,常鹏翱教授认为价值判断具有先在条件约束的不可通约性,同时结合裁判经验表示,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会将法外利益视为难题,反而会通过司法智慧将其转化为法内资源,借助具体法条实现法外利益的法内考量与通约,最终通过裁判文书的解释说理完成结论正当化,且不同阅历的法律人对同一法条的理解存在显著差异,需结合生活、案件与事实深化认知。贺剑长聘副教授则从概念界定与法学属性的角度补充,强调法学领域概念界定的重要性,很多争议源于概念认知分歧;他坦言对法学能否成为科学、能否通过方法论实现法律安定性持悲观态度,认为徒有方法论不足以保障优质裁判,一个国家的方法论不等于其法学与法律体系的最终裁判能力,不过方法论与法学约束对实现法律适用的安定性仍有重要意义。刘凝博士后指出法律人易经历从迷信方法论到彻底质疑其意义的过程,他表示法官裁判虽可能先有结论,但通常不会完全脱离方法论与法律规定,一方面法官需通过反思完成结论与法律规定、方法论的适配,另一方面外在的说理约束能为裁判提供沟通基础,即便法官存在不同于法律规定的集体性主观认识,也可能是立法未契合社会现实,建议多观察实际裁判与方法论的结合过程。
最后,车浩教授结合自身学术与实践经历,分享了对本期图书的体悟并致敬译者。他特别指出,随着理论积累的增多与司法实践的频繁接触,在处理真实案件、与法官检察官研讨实务问题时,该书带来了超越其他著作的触动,其对法律事实归纳、法律解释等实践环节的系统性阐述,将其在实践中零散的感悟予以整合,让其切实体会到法律职业作为实践科学的本质。同时他也提醒读者,研读该书不可急于求成,需结合实践而非仅纯粹作理论层面的探究。另外,他认为黄家镇教授的译本补全了此前缺失但却十分启人心智的学术史部分,为其自身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参照,使其裨益良多。最后,车浩教授向参与活动的师生以及北大法宝学堂的支持表示感谢。“法图之夜”第4期活动在热烈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活动花絮

综述/毛允佳、李佳浩 统稿/陈志红(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图之夜
北大法律书话系列沙龙
学人 · 书 · 对谈
聚焦学人著作
回归书籍本身
共享流动的思想盛宴
“法图之夜·北大法律书话系列”沙龙活动,将在具有浓厚学术氛围的北京大学法律图书馆中厅进行。学人对话的生动现场,将置于丰富的法学文献与阅读空间场景中,呈现学术思想的激荡与传承。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图书馆(以下简称“法图”)成立于1954年,是新中国法律院系中最早成立的专业图书馆。法图为北大法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知识服务和文献资源支持,也是展示学院文化、开展公共学术活动的一个多元化功能的空间。自1999年开始,法图成为联合国在中国的资料托存馆之一,全面收藏联合国文件、联合国正式出版的与政治、法律、经济相关图书、期刊及非正式出版物,积极参与联合国资料的托存与宣传利用等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