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6日,德国莱比锡大学Florian Loyal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3会议室作题为“功能性执行法:未来民事执行的基础”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长聘副教授曹志勋主持,北京大学教授傅郁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君博和北京大学助理教授吴训祥担任评议人。讲座聚焦德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现实困境与改革方向,以加密货币、软件、互联网域名、客户数据等新型资产为核心切入点,深入探讨民事执行法的基础性结构问题,形成“问题诊断—缺陷分析—体系化改革”的完整逻辑,为数字时代新型资产执行难题提供解决方案。校内外多名师生参与其中,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Florian Loyal:
德国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以《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为核心,围绕金钱债权执行构建了成熟的框架:将债务人资产划分为动产、债权与其他财产权、不动产三类,分别对应不同执行规则与主体。动产执行由执行官通过实际占有完成扣押后公开拍卖变价,再将款项交付债权人;债权与其他财产权执行由法院发布双重禁令,既禁止第三人向债务人付款,又禁止债务人处分债权;不动产执行则由法院负责扣押与拍卖,变价流程需结合《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制度自1877年确立以来,核心框架未发生根本调整,本质上依赖19世纪的实体法分类(物权、债权),且高度强调“有形控制”与“实体法归属”的双重要求。民事执行制度在传统经济环境中运转稳定,但面对数字时代的新型资产的挑战时已明显力不从心。这些新型资产无法归入“有形动产”的范畴,也未被传统“财产权”体系涵盖——德国主流观点认为,加密货币既非有形动产,又不存在针对其的财产权,导致其完全游离于现行执行规则之外。更关键的是,传统程序设计与新型资产特征严重脱节,针对债权的法院禁令对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完全无效,国际加密网络不受德国法院命令约束,且无法强制执行;而针对动产的“占有转移”规则,仅能偶然适用于存储加密货币私钥的纸质载体,难以触及其核心价值。这种“形式适配而非实质覆盖”的困境,凸显了制度与现实的深刻矛盾。
解决新型资产执行问题需明确两大核心规制议题,而现行制度因将二者混同规制,导致解决方案低效且碎片化。第一个议题是“适格性问题”:新型资产是否具备成为执行对象的一般资格。从实践逻辑看,加密货币、软件等具备明确的市场交易价值,若将其从执行对象中排除出去,极易导致债务人故意通过此类资产规避执行,这不仅违背公平原则,更会损害宪法层面的“有效司法保护”——债权人不应因债务人将资产投入新型资产而非传统资产而受损,这一公平性诉求为新型资产的执行适格性提供了根本依据。第二个议题是“程序性问题”:针对新型资产的执行应适用何种具体规则。现行规则按资产类型预设固定程序,但新型资产的“无形性”“去中心化”特征,要求程序设计突破传统分类,例如加密货币的执行核心是“私钥控制”而非资产本身,这与现有任何一类资产的执行程序都无法匹配。
面对上述困境,德国实践中曾尝试两种传统解决方案,但均存在根本缺陷。第一种是“类比适用现行条款”,例如将软件执行类比动产扣押规则、加密货币执行类比其他财产权执行规则,但这种方式本质是“权宜之计”,法律效果与新型资产完全不匹配,甚至可能因规则错配引发新的法律争议。第二种是“立法者个案调整”,例如通过《德国银行法》相关条款规定破产中加密资产的分离,但这种零散立法不仅导致法律体系臃肿,还存在显著滞后性,无法应对数字经济的快速迭代。
基于传统方案的缺陷,我希望提出“功能性执行法”的重构思路。其一,采用抽象规制界定可执行对象,以“对象”概念替代传统的“动产”“财产权”分类,其覆盖有形与无形资产,且不隐含实体法归属要求,可自然包含新型资产;同时重新解读《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相关条款,将其视为抽象的执行授权,明确对具备变价价值的对象均可启动执行程序,突破“实体法归属”的传统认知,以债务人“实际控制”(如掌握加密货币私钥)作为核心判断标准。这一观点强调“执行的功能是实现债权,而非确认实体权利”,例如扣押质权可独立于实体法对“财产权”的要求,直接基于执行程序产生。其二,推行功能性模块化程序重构,将执行流程拆解为查控、扣押、变价、采取强制措施等独立模块,抽象化各类执行功能以适配新型资产需求:如授权执行官为执行目的搜查债务人住所与相关载体,将“有形动产拍卖”扩展为“对象拍卖”以覆盖新型资产变价,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抽象化,可适用于“强制债务人交出加密货币私钥”等场景;同时参考《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的“统一债务执行机构”模式,整合分散于不同机构的执行职能,实现债权人单一申请入口与机构内部协同,解决新型资产执行中的跨功能协调问题。
德国民事执行法的根本困境在于19世纪的制度框架与21世纪的经济现实脱节,而功能性执行法以“实现债权”为核心导向,通过抽象化的执行对象界定与模块化的程序设计,摆脱对传统资产类型的依赖,确保对现有及未来新型资产的适配性。这一改革思路不仅为德国执行法改革提供了清晰方向,也为全球数字时代的民事执行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尤其对面临相似新型资产执行难题的国家而言,“功能优先于类型”“程序独立于实体”的理念,既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债务人权益,也为制度预留了足够的灵活性,真正实现“未来适配性”的核心目标。
评议环节:

曹志勋:
中国现行执行体系为“统一执行模式”,由人民法院作为唯一执行机关,负责所有民事、商事案件的执行,这与德国“执行官管辖动产、执行法院管辖不动产与其他财产权”的分离体系形成鲜明对比,这种统一模式在提升执行协调效率上具有天然优势。各位听众不必惧于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条款复杂性,核心应关注讲座提出的“抽象规制”“功能模块化”等方法论层面的贡献,而非纠结具体条款的字面解读。针对讲座重点讨论的加密资产执行问题,由于加密货币交易在国内受到监管限制,我国实践中已经出现不少创新做法。例如,据新闻报道,北京公安机关委托北京证券交易所引入专业机构负责资产的检测与移交,并借助香港持牌交易所完成公开交易变现。变现所得在结汇后进入公安机关涉案款专用账户,最终按法律程序处理上缴国库或发还受害人。

傅郁林:
随着越来越多新型资产进入执行程序,传统资产的实体法归属规则已相对成熟,但新型资产的实体法规则尚未形成完善体系,是否正因如此,程序法需要先行回应执行需求,为新型资产的执行提供可操作路径。结合我自身硕士阶段对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研究背景,希望追问德国法中法定留置权与约定留置权的核心区别,以及民法与商法框架下留置权规则在效力基础和适用场景上的具体分野,深入了解不同法律框架下留置权制度的实践差异。

刘君博:
中国司法实践中同样面临加密资产等新型资产的执行困境,大量相关案件因缺乏明确规则难以得到有效处理,因此讲座提出的“区分新型资产是否为执行标的”与“确定具体执行规则”两大核心议题,对中国执行法的立法完善具有直接参考价值。我认为“以‘对象’为核心的抽象规制”与“功能模块化程序重构”思路可以为中国执行法规则的修订提供直接参考。结合中国实践,我想提出两项具体疑问:一是若加密资产的私钥由第三方而非债务人控制,是否符合讲座中“债务人实际控制”的执行前提,此类场景下应如何突破执行障碍;二是若法院通过第三方获取私钥后,加密资产被无关第三方转移,执行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执行程序中的风险分担规则应如何设计。

吴训祥:
讲座提出的“摆脱传统资产类型依赖、以功能为导向重构执行法”的核心思路,既回应了数字时代的共性需求,也为理解中国“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新视角。中国执行实践中存在资产隐匿、转移等突出痛点,新型数字资产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讲座强调的“实际控制”标准与模块化程序设计,可为中国完善数字资产执行规则提供有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