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0日晚,牛津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授Elizabeth Fisher以“当法律遇上地球危机:环境问题,究竟该如何认知?”为题在北大法学院展开一场学术报告。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彭錞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金自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允、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凯杰担任与谈人,校内外多位师生到场参与,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Part 1 讲座内容
Elizabeth Fisher:
一、法律活动中的环境知识
空气污染、塑料污染、全球变暖等真实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问题常常会被法律人视为法律问题,但它们事实上也是科学家们研究的对象。法律人不仅需要了解作为法律问题的环境问题,也需要了解作为科学问题的环境问题。以下三个案例可以辅助说明这一点。
第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与环境法院是世界上首个环境法院,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会进行实地考察。在实地考察现场,不仅有主导考察的法官,还有身着考拉服装的抗议者和当地居民,因为法官必须倾听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大量不同信息。第二,美国联邦规制机构的授权立法活动需要遵循“公告—评论”程序,邀请公众提供意见。公众可以用诗歌、照片、编故事等方式表达意见,为规制机关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和知识。第三,英国在2020年脱欧之后颁布了一项新的环境法案,该法案要求政府设定环境保护的目标,这些目标必须是可被实现的。环保部长在设定这些目标时,可以咨询相关专家。
这三个例子证明了知识在环境法中承担了不同的任务,分别是争议解决、创建规则和设定目标。正如希拉·贾萨诺夫将知识描述为可用的真理(serviceable truth),环境法的使命就在于为了实现特定功能而创造、组装可靠的知识。其次,在环境问题上,我们需要的知识不仅是关于物理世界的,也是关于社会生活的,这是因为环境问题是由人造成的,我们需要了解其成因及其对人类的影响。在环境问题上,利益相关方并不如合同的相对方那样明确,任何主体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利益相关方。印度作家阿米塔夫·高希(Amitav Ghosh)将环境问题称作“古怪的”(uncanny),因为我们面临的环境问题往往是我们习以为常、习焉不察的日常生活带来的。一切知识和信息都需要被评估,这正是法律人承担认知责任的关键所在。
二、认知责任与环境法的任务
环境法的任务取自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尔-卢埃林(Karl Llewellyn)的表述。环境法的第一项任务就是形塑环境问题。英国2008年《气候变化法》规定,环保部长有责任确保英国2050年的净碳排放量比1990年水平至少低100%。法律对于气候变化应对要求的界定和规制需要外部知识的引入。类似地,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对于“废物”的界定,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法规(REACH)对于“安全数据”的界定也需要大量知识,尤其是关于人类行为的知识。
环境法的第二项任务是界定法律义务。对义务的界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收集信息,而对需要收集何种信息的判断关乎不同的知识种类。例如,对煤矿或石油钻井平台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是否需要考虑煤矿或石油的最终用途、环境的敏感度等,英国环境许可制度对“排放”的界定同样依赖不同类型的知识。此时,法律义务的性质会影响所需的知识种类。第三项任务体现在规制过程中,美国《濒危物种法》在判定某物种是否属于“濒危”或“受威胁”时,要求规制机构考虑五个不同的方面,如栖息地的破坏、改变或缩减,过度开发,疾病,捕食或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均涉及不同类型的知识。第四项任务是问责,即确保规制机构真正贯彻执行任务,如在美国法院或其他监督机制对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是否足以保障公众健康的审查中,会要求政府规制机构解释行政权力的知识基础是什么。在疑难案件中,常常出现对于决策科学基础的质疑,此时就可能采用“专家质询”模式来对核心分歧进行讨论。
三、承担认知责任的挑战
作为法律人,我们要承担起认知责任,决定哪些知识可以进入决策,哪些知识不能。跨学科性(interdisciplinarity)将成为最重要的挑战之一,因为信息来自于不同的源头,而不同学科承载同一知识的方式可能是不同的,甚至可能用同一词汇指代不同的内容。因此,在思考何为可靠知识时,必须了解某个学科的知识是如何形成的。第二项挑战则是应对单一学科的盲点。专家和专业性意味着学会从繁杂的事实中选取相关的内容加以关注,这也意味着存在关注的盲点,著名的“看不见的大猩猩”心理学实验可以作为证据。所有的专家、所有的学科都有其局限性,而法律人的职责则是去反思这种局限性。
第三项挑战来自于知识的窄化。人们希望决策是客观公正的,因此量化成为了辅助决策的重要手段。量化在许多时候是非常有用的,但是它并非总能讲出一个完整的故事。因此,我们需要对知识的窄化抱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当被窄化的知识被转移运用到其他领域时。第四项挑战是过于全球化的思维。气候变化常常被视为一个全球性问题,这意味着气候变化在地方的知识显得不那么相关。如果把牛津拉德克里夫天文台210年间收集的气温变化数据织成毯子,我们会发现气候变化并不是一个稳定的、显著的过程,而是相当复杂、充满细节的。最后一项挑战则来自于预测。不确定性在环境问题的讨论中是一个重要的主题,但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看待预测。为了实现有效的预测,我们需要掌握关于过去的可靠知识,它们不会准确地告诉我们未来会发生什么,但是它会给我们一种启示。
四、结论:认知责任与法律专业
该讲座的目的在于指明,对环境知识的需求、对法律人认知责任的需求会引起新的法律问题,无论是如何界定“浪费”,还是界定北极熊是否“濒危”,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大法律问题,它们没有明确的答案,也不能全部交由科学家处理。作为法律人,我们的任务是为这些问题拟定框架,如果我们选择了正确的发问方式,就能促进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人并不需要成为科学专家。借用哈里·柯林斯(Harry Collins)和理查德·埃文斯(Richard Evans)的观点,法律人在创造法学知识时承担的是“贡献型专家”(contributory expert)的角色,但在此同时也需要理解其他学科的生态,扮演“互动型专家”(interactive expert)的角色。最后,我们应当扩展法律想象,调适处理具体问题的思维结构,当具体问题抛到眼前时能用更宽广的视野看待和应对。
Part 2 评议环节
金自宁:看到这一话题时,我的脑海中浮现出三点想法。首先,环境问题对于法律人来说具有特殊的属性。当我们讨论环境损害时,我们不仅讨论对于人类财产的损害,也会讨论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这与其他法域颇为不同,也使得仅仅具备法律知识不足以应对这种情况。其次,当我们讨论对环境本身的损害时,会发现生态系统中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能量和物质的交换,任何人类活动影响到这个动态系统时都可能产生跨越时间与空间的后果。分析这一问题所需要的技艺与惯常的法学技艺极为不同。最后,我们很容易将其他法律问题中是过错与责任这个两个方面挂钩,但环境问题不同,许多环境损害只是人们正常生活的衍生品。
吴凯杰:我在给本科生教授环境法课程时,常常需要解释为何环境法会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出现,因为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律领域不足以有效地应对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总是与不确定的风险和有限的科学认知相关,中国的“绿孔雀案”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例证。该案中,关于修建大坝与威胁孔雀生存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科学不确定性,作为原告的非政府组织有义务提供一系列证明和预测来推进诉讼。此外,环境问题的价值面向也值得关注,即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之间的辩论。多数国家并不承认较为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但也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采纳生态中心主义观念。中国将生态文明的概念写入了宪法,正在向一种生态中心主义的方向发展,但并不是放弃以人为本的观念。中国目前也在制定环境法典的过程中,我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作为专门审判机构的环境资源法庭的职能?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官是否能够推动疑难环境问题的解决?
马允:Fisher教授对我现在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影响深远。她的学术作品是第一流的,叙事中有着清晰的批判性脉络,且充满想象力。她穿着坡跟鞋授课,告诉我们伦敦某一时期的污染严重到只能穿着这样的鞋在路面上站立和行走。早上我被她的手镯吸引,没想到晚上她用手镯来解释如何定义污染。她在自己的作品中不断地重新想象外部世界,尽管不直接回答某一个特定的问题,却能催化读者的认知,通过更新分析视角来引导研究者的自我再发现。她的想象力有一部分归功于她的比较法研究背景以及将不同类型知识整合在一起的能力,因此她在美国、英国、欧盟及澳大利亚的行政法、环境法领域都取得了杰出的声誉。举个例子,我在牛津大学比较环境法的课程上受到的第一个冲击便是费雪教授所介绍的不同法域对化学品的不同想象——这不是一种文化冲击,这是一种学术冲击。因此,我们在场的每一位都有责任去扩展我们的法律想象。
Elizabeth Fisher: 听了金教授的评论,我需要补充一点:我的确认为环境问题是特别的,但我并不认为它们是独一无二的。它们就和别的法律问题一样,只不过更加困难。虽然我强调需要重视知识,不过从一开始它们就以法律问题的形式表现出来。吴教授提到的绿孔雀案让我想起美国同样有一个类似的案件,该案认定TVA大坝的修建威胁到了蜗牛鱼的生存,因而违反濒危物种法。[TVA v. Hill, 437 US 153 (1978)] 对于这样一个轰动性的判决,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大法官轻描淡写地评论道:这一判决只是正常的法律分析的产物,没什么特别激进的内容。我是想说明尽管环境法律问题有其特殊性,但它仍然是内在于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关于环境法有几点担忧,首先人们需要答案和措施,如果它们不起效果,人们将会非常失望。其次,环境问题被设想得过于全球化,人们常常忽略它本土性、国别性的那一面,可是基于本国的研究才是法律人思考的基础方式。第三点,我也并不认为存在某一国家的环境法律制度是以生态为中心的,但是人们经常认为,若要制定一部真正的环境法,我们必须去建立一个新的乌托邦,这就会给我们带来风险,因为我们会被夹在一个我们认为非常糟糕的过去和一个并不存在的未来之间。因此我关心的是,法律人应当怎样承担起认知责任,在不同的学科之间调度知识和应对问题。关于环境法庭的问题可以有一个很长的回答,我和新南威尔士环境法院的首席法官布莱恩·普雷斯顿(Brian Preston)曾合著过一本书进行介绍。对我来说,法院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解决纠纷,新南威尔士环境法院的法官真的会把文件夹放在垃圾桶上,耐心地听两边邻居陈述并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