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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界定的比较分析
——合同法、税法、会计法和金融监管法为视角的综合解读
吴非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级国际经济法学硕士研究

[摘要] 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交易方式,受到各种法律规范的综合调整。合同法、税法、会计法和金融监管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我们发现,这四大部门在在界定融资租赁时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本文将结合我国在这四个部门的法律文件,主要进行文本上的差异寻找工作,同时从差异中提炼出问题,并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解答。
[关键词] 融资租赁 合同法 税法 会计法 金融监管法
一、规制融资租赁的规范性文件综述
      融资租赁最早始于1950年代的美国,迄今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了。融资租赁较好地吸收买卖、租赁、借贷等制度的优点,并克服了它们各自功能单一的固有不足,将融资、融物及担保等多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成为一种具有综合功能且能满足各方利益需要的崭新而灵活的制度,因而很快风行世界,成为一种充满活力的重要交易形式。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交易方式,在各种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处于一种非常微妙的地位。著名的租赁专家Amembal先生曾经提出了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学说,他认为,影响和支持融资租赁业的有这样四个方面:基本法律的(the legal)、直接税的(the direct tax)、会计的(the financial accounting)以及行政法规(regulatory)的支柱,其中,行政法规指融资租赁业的专门的监督和管理法规。因此本文将按照四个支柱的分析模式,也即基本法律的,税收,会计和金融监管的角度探讨四种制度对融资租赁界定的异同,找出差异的关键点,并分析这些异同产生的原因和可能带来的结果。
      在我国,对融资租赁进行规范的基础性文件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在分论的第十四章规定了专章的有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在税收领域,《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两部基本的税收法规中没有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界定,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直接规定融资租赁税务问题的通知中。其中,涉及到对融资租赁进行界定的通知包括198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1995年《营业税税目注释》、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200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在会计领域,关于融资租赁界定的主要内容见于2006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财政部颁布的该准则的《应用指南》。
      在金融监管领域,主要起到规范融资租赁准入和经营情况的文件是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2005年《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下面,本文将对以上文件对融资租赁的认定进行分析和比较,以发现不同领域规定间的异同。        …………

(责任编辑: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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