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法学》
编辑部组成
指导教师: 王   桔
主      编: 李   响
创刊词
刊物简介
征稿启示
目录
第一期
 
  法学论文 【返回目录】

行动中的交通事故法
——关于“撞伤不如撞死”的思考
江兴景

[摘要]伴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多,与此相关的交通事故发生也愈加频繁,在这种归因于人祸的事故中,产生严重后果以至死亡发生的事件也显著增加,甚至出现了很多“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惨无人道的现象。分析这种情况发生的时候,除了认识到肇事者道德沦丧以及提高其素质的紧迫和必要性之外,也要看到这种现象的不断出现也与当今规制交通事故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有着密切联系。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在思想意识上有所努力外,更需要对制度有所创新和突破。
[关键词]交通事故 “撞伤不如撞死” 制度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我国无论是在机动车总数上还是在人均保有量上均大幅增长,甚至中高档轿车“飞入寻常百姓家”也变得司空见惯。但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一方面带动了经济发展、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其中最直接的、危害最严重的当属交通事故数量的急剧攀升。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我国近年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制定和完善了许多法律法规,如2004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民法、行政法与刑法制度(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加强了道路交通的执法队伍建设,并广泛地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等。
      如果说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剧增是社会发展难以避免的代价,机动车增多必然带来事故的增多,因此在减少交通事故方面,法律法规的效果与作用难以立竿见影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对于与交通事故相伴随的另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中时有发生(如果不是频发)的,被很多机动车司机认同的“撞伤不如撞死”现象——就似乎不能用“社会发展”的论调来予以解释了。“撞伤不如撞死”貌似很荒唐,却一次又一次地在这片拥有五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上演:2006年4月,台州市一位老人在被撞倒后被司机反复碾压5次; 2006年12月17日广州一位少女遭受类似命运; 2006年12月,在四川四天内就发生两起“二次碾轧事件”;……偶然的、意外的交通事故已然让人悲伤,“万幸的”未亡者却还要承受蓄意的再次碾轧(在这里,幸运变成了最大的不幸!),这一幕幕人间悲剧接连上演,平添多少车下冤魂!!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这除了一遍遍冲击我们社会的道德伦理,一次次拷问我们的灵魂与良知之外,也是对我们法律人智识提出的严峻挑战,更是向我们的法律制度乃至社会文明扔出的白手套!
      是什么造成了“撞伤不如撞死”这种在逻辑和常识上显得荒诞,但在现实中确屡屡发生的悲剧呢?是人性之恶,是法律错位,还是非人力可及的命运悲剧?人们首先想到的和做的,当然是义愤填膺地大加谴责,谴责肇事者的丧尽天良、人格低下,感慨社会的道德沦丧和人心不古。但道德的言语与其说是在解释社会现象,不如说是从事后的角度对现象、行为进行的评价;并且人们行为的动机很少是出于道德伦理的考虑。因此,尽管笔者认为对社会丑恶现象给予道德评价和大力谴责是重要的,对于维持社会良好的运行也是必须的,并且也是巨大的愤慨促使笔者对这一现象进行思考,但本文却将力图克制任何的道德前见(偏见),用一种“冷酷却不冷漠的”态度对待“撞伤不如撞死”,以此来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在这种现象上的作用方式和实际效果,来阐明这种现象发生的内在逻辑,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能方向,最后还将反思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是如何受、在何种程度上受社会结构发展的制约与影响。

(责任编辑:田飞龙)


 
版权所有©未名法学
技术支持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