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的谱系及其蜕变(外一篇)
江兴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2005级硕士研究生。
——以施特劳斯的魔眼为观照
【摘要】自然法学派作为法学流派中历史悠久的一支,其创立的的自然法学说对整个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古希腊罗马的早期萌芽思想到启蒙运动的理性自然法,从19世纪其他学派纷纷兴起对自然法学派带来的冲击和反思到二战后新自然法学派的复兴,最后成为实证法律思想无关紧要的补充,其发展与演变经历了一个纷繁复杂的过程,了解自然法的构成结构和脉络体系以及其自身的发展历程,对于研究理解在历史上曾经最为显贵、在法律理论发展中影响最重大的自然法学说,分析其理论内在的延续、断裂,以及思索其在当代日渐没落的命运,指引理论追求和研究方向都不无裨益。
【关键词】 自然法 谱系 发展演变
在法律学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理论源流和历史演变展现出这样一幅宏观的图景:从最早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斯多亚学派和西塞罗等的法律理论更多被称为理性自然法),到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再到17、18世纪伴随启蒙运动诞生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又称古典自然法或近代自然法),然后是19世纪以对自然法思想的反思、批判甚至拒斥而兴起的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分析实证法学派;至20世纪,以反思二战和法西斯主义为契机而复兴的新自然法学,加上强势崛起的社会法学,以及经过改造的新分析法学被并称为“三大法学流派”。其中,我们可以发现自然法的概念源远流长,贯穿古今,是法律思想史上最浓墨重彩的一笔,对整个法律理论的发展进程也产生了最深远的影响。
但是,向来以正义、高尚、美德、权利、自由、平等标榜的自然法在今日法学界仿佛突然之间就声誉扫地,乃至那些通常被归入“新自然法学派”名下的学者大多数都不愿在自己的理论上使用“自然法”这个词汇,包括其主将罗尔斯和德沃金,而后者则干脆否认自己的学说属于自然法学。尽管自然法学号称“三大法学流派”之一,但在“大多数人认为自然就是非道德意义上的达尔文式的竞争”之时,“甚至‘自然法’这个术语也是一个时代的错误。”因此,理解在历史上最为显贵、在法律理论发展中影响最重大的自然法学说,分析其理论内在的延续、断裂,以及思索其在当代日渐没落的命运,对于梳理法学理论的发展脉络,指引理论追求和研究方向都不无裨益。
在当代法学界,法律思想、理论派别的演变更多地被归因于社会的变迁、物质生活乃至科学技术的提升,归因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变革甚至环境气候的影响,也即归因于外部因素。而理论的内部因素,诸如思想渊源的扬弃传承,理论根基的转化更新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探究。在这方面,列奥·施特劳斯对古典思想家的深入解读和阐释却给出了一个全新独到的视角,本文将跟随施特劳斯“超越时空的魔眼”,对自然法观念的起源、演进及其理路谱系作一阐述,并试图揭示出自然法思想在这一谱系中是如何逐渐丧失其高贵品质,一步步蜕变,以致在当代沦为各种法律思想,尤其是实证法律思想无关紧要的补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