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外交豁免制度
——基于《罗马规约》第27条的国际刑法角度的分析
蔡桂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其《罗马规约》也成为新时期国际法、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罗马规约》第27条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同时包含了协定法和习惯法的内容,并对传统的外交豁免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属人豁免较有争议,由此发展出纵横向水平属人豁免等理论。简言之,有限外交豁免制度在国际刑法中已经基本形成,但面临实践中的困难。此外,对于该制度从国际国内法层面加以拓展思考也是相当有意义的,有限外交豁免制度之未来充满变数但却可以期待。
【关键词】 有限外交豁免 《罗马规约》 第27条 国际刑法
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的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的外交全权代表大会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未特指均简称其为《规约》)获得通过,依据《规约》第126条的规定,《规约》因具有60个国家批准加入而生效,于是,国际刑事法院在2002年7月1日正式诞生。这是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将在很多方面有力地冲击传统的国际法、刑法的观点,David Stoelting给予了它甚高的评价:“一个独立的、遵守公平与正当程序的最高标准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和平与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还拥有包括被害人信托基金在内的较完善的组织制度。截至2005年5月,共有99个国家批准、139个国家签署了《规约》。其中,整个欧洲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在2006年9月10日赫尔辛基《第九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第9条中,中国表示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双方声明将加强该领域的沟通与协调。作为尚未批准《规约》的中国,在“后国际刑事法院时代”还面临着对《规约》的进一步了解和认识,甚至台湾地区都似在谋求通过加入ICC来制衡大陆,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以《规约》为代表的国际刑法新规则体系的研究就显得特别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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