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一国两制”逻辑下之两岸关系分析
刘性仁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6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台湾联合大学兼任讲师 【摘要】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是在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对台政策和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国与两制之正确关系应当是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允许在它的一些特殊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制度。本文试图从中国大陆的“一国两制”内容与逻辑推演的角度,除了观察港澳地区基本法与“一国两制”实施经验,更希望藉由“一国两制”的逻辑推演观察两岸关系发展,进而建构出和平的两岸关系。
一、前言
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确立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是在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对台政策和实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系列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之所以正确,都是和“一国两制”密不可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之正确关系应当是在坚持一国的前提下,允许在它的一些特殊地区存在着不同的制度,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坚持国家的主权和统一,这是“一国两制”的前提,离开大陆的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就谈不上实行两制。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主要的依据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形成了,它是针对台湾问题开始的。
中国大陆“一国两制”开始以一种构想提出时,还是一种理论,一个未经实证的理论,必须要加以实践,使其具体化法律化,而具有法效力。一旦“一国两制”成为法律后,大家才会遵守,才有可靠的保障,才能得到切实的执行,才能创造出成果,以中国大陆的逻辑来说,要将“一国两制”具体化、法律化,就要使之完整地、全面地体现在一个法律之中,这个法律就是基本法,对于香港来说,有香港基本法,对于澳门来说,也有基本法;但对台湾来说,目前没有基本法,而两岸关系的发展便是值得关注的焦点。
对于“一国两制”来说,基本法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文件,要认真从实际出发来制订,从基本法中来体现“一国两制”的精神与原则,中国大陆经过从提出到开始法制化过程,这一过程是在1978年底到1985年5月,从1978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开始提出台湾问题,到1979年1月告台湾同胞书,到1981年叶剑英所提出之叶九点,到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一国两制”,到同年12月日宪法通过并颁布,其中第31条对于“一国两制”方针,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便是以宪法根本法的形式将“一国两制”的方针明文法律化。
“一国两制”从开始法制化到具体实践,从1985年7月以后,1985年4月10日中国大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专门的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工作。1985年7月1日至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成立和起草工作的开始,一国两制就此进入了法制化,而澳门在1988年“一国两制”就此完成法制化的工作。
而对于台湾,2004年12月17日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议程草案,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当日明确表示:“这部法律草案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2004年12月23日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全国人大就反分裂国家法启动立法程序,完全是遏止台独势力的分裂活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和亚大地区的稳定和繁荣”。
当然台湾内部对于中国大陆片面制定之反分裂法,存在不同的声音与意见,然不可轻忽的,是反分裂法与“一国两制”间的关系,虽然从反分裂法的十个条文中并没有出现“一国两制”的用语,然而中国大陆对于“一国两制”内涵的逻辑推演,仍值得作为观察反分裂法的思考脉络。
本文试图从中国大陆的“一国两制”内容与逻辑推演的角度,除了观察港澳地区基本法与“一国两制”实施经验,更希望藉由“一国两制”的逻辑推演观察两岸关系发展,最后能建构出正确的“一国两制”经验,使能建构出和平的两岸关系,这便是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至于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分析法与法律的研究途径,希望能达成本文的研究目的。关于本文之文献回顾部分,多半是官方文件、谈话及台湾方面学术单位之资料,对于“一国两制”本身的理论回顾必须先从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了解起。关于本文研究限制,受限于时间、地点、经费与资料取得方面等困难,故若有研究不足之处烦请先进们不吝指正。
(责任编辑:陶品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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