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江苏省高淳县民政局为流浪汉索赔案
案情介绍
2004年12月4日,江苏省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不慎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无名男性碾轧致当场死亡。经有关部门核查,无法确认尸体的身份,只能基本认定该男子为外来流浪汉。高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刊登过认尸启事,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只得将无名尸体火化。
2006年3月,高淳县检察院两次向县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提起对不知名流浪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2006年4月在死者亲属一直不出现的情况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以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出面替死亡流浪汉索赔,将驾驶员李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分别列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诉至高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被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令第一被告赔偿183118.70元人民币。高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高淳县民政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民政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因此与本案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案中的赔偿权利人应是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审理中,虽然这些权利人尚未出现,但不能排除其客观存在的可能,其在知悉本案情况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依然有权对侵权人进行追偿。而由于民政局并非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救助站的救助职责也不包括代表或代替流浪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民政局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结此案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请求尽快通过立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的相关权益。南京中院建议:应参照其他省市经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通过相应层次的立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相应的损害赔偿金,该赔偿金由救助基金提存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20年。如果20年中相关权利人出现,可以向救助基金主张付给相应款项,如果超过20年无人主张,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管理。
案例评析
评论一:民政局维权背后的法律缺失
2006年,江苏高淳县民政局以原告身份为无名流浪汉维权索赔一案引起全国强烈反响,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原告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被媒体称为“中国维权第一案”。然而,此案引起的争议并未平息。时隔一年,此案再次成为媒体及法律界关注的焦点,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民政局能否作为原告替无名死亡流浪汉维权提起诉讼。
支持者认为,民政局的介入是有法律上的依据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这种救助还应该包括对流浪乞讨人员在遭受侵害后提供法律援助,即为其受到损害后主张赔偿的权利。从维护流浪汉这个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如果找不到流浪汉的亲属,民政局和救助站作为法定救助管理机构,应代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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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6级法律硕士 朱新伟)
评论二:
一审法院的裁定是符合法律依据的,按照传统民事诉讼理论,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必须要和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个人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的话,应当说由他们自身作为原告,在这个案件中受害者死亡了,那么利害关系人应该是他的亲属,而亲属又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民政局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所以法院基于这种情况,驳回民政局的起诉是于法有据的。但是,民政局认为自己为流浪人支付了相关费用,已经存在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可是却无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故南京中院维持原裁定。但假若民政局能证明自己支付了死者的相关丧葬费用,那么它是否就与本案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就是本案的赔偿权利人而成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法院的裁定是否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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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06级本科生 向子云)
评论三:迟到的生命健康权——来自社会学系的声音
这起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无名流浪者索赔案在去年经媒体披露后,民政局是否具有起诉资格引发了法律界激烈的讨论。另据3月29日《扬子晚报》报道,此案之后,国内不少地方,如浙江、广东,纷纷效仿,为流浪汉索赔,结果与此案形成鲜明对比,都得到了支持。原因在于,这些地方有可依据的地方法规,并有专门机构代为管理赔偿金。相似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此案结果已非关键所在,而民政局(或是其他特定的社会团体、救助基金或相应社会救助组织)有无诉讼主体资格也可以在法律层面继续讨论。但流浪者命丧车轮事件本身使我们再次陷入的沉思:我们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如何在现实生活层面,从更普遍的意义上切实可行地保护无名流浪者的合法生命健康权益。2003年震惊全国的“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不久就发布了更具人文关怀精神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取代“收容遣送制”。政府,媒体和社会大众等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意识有所提高,这可从媒体的相关报道总能吸引公众的眼球这一侧面得到印证。但遗憾的是人们往往“意识深刻,而行动不足”,救助实施并不如人意,这可从目前全国1100多家救助站几乎无一例外地“门前冷落鞍马稀”这一侧面得到印证。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05级硕士生 盛智明)
(“案例精评”栏目责任编辑:施文璋 舒菲 马伟 曾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