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法学》
编辑部组成
指导教师: 王   桔
主      编: 李   响
创刊词
刊物简介
征稿启示
目录
第一期
 
  案例精评——计划评论 【返回目录】

案例(一):考生状告人事局身高歧视案

案情介绍

      经过辛苦备考,笔试、面试总分名列前茅,却因为身高不够,与报考的江苏省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岗位失之交臂。为此,江苏的一名社会考生将海门市人事局告到了法院。
2006年8月,海门市人事局通过海门人事人才网站、《海门日报》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海门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简章》,决定公开招录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赵某报考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职位,他的笔试与面试的成绩均名列前茅,但体检不符要求,原因是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身高要求是1.70米以上,而赵某是1.65米。
      赵某认为,在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没有对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要求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因而《简章》对报考人员身高的限制性要求没有合法根据,遂将海门市人事局告上法庭。
      被告人事局辩称,根据城管执法岗位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身高要求符合有关规定。在体检时发现原告的身高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条件,因此决定不予录用原告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定,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规定,可以作为被告对城管行政执法局岗位设置身高条件参照的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属特殊岗位。被告因此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设置招录人员的身高条件,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被告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且被告对同时招录的其他岗位均未设置身高条件。故被告以原告身高不符合招录条件为由不予录用并不违法,原告赵某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评论一:
      这是一个备受社会关注的行政诉讼,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本案中法院是否可以对海门市人事局的录用行为予以审查。第二,如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如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的合法性,本案具体体现为法院如何判定身高要求与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的关系。在这个层面上,该案不仅仅一个行政法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下文将从以上两个角度对本案加以分析。
      …………

(北京大学法学院06级法学硕士 王姝君)

评论二:
     从合理性角度看。参与竞争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要以身高条件将应聘者拒之门外,用人单位应该负有说明身高与工作的关系的义务。如该行业不能构成法律所规定的“特定行业”就不能对职业准入的身高条件进行限制。招聘单位不公示其构成“特定行业”以及限制招聘职工身高的,便是剥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应聘者进行平等、公平就业竞争的机会。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有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的主体应当是平等的,因身高条件被拒之门外,用人单位应该说明身高与工作的关系。不是特定行业,招聘时通常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身高、性别、民族等属性都是自然状态的,是个人不能选择的,一般来说对于此种自然状态,并不应过多加以限制,只有在该自然状态可能严重影响工作时,才可对其设定适当的限制。对于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的社会属性,比如说学历、阅历、能力等是可以限制的。如果特殊行业有特殊需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身高确实有要求,也应当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
      …………

(北京大学法学院05级法律硕士 石彪)

评论三: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海门市人事局在《招考录用简章》中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身高170cm的规定是符合法律的规定,还是构成了对身高未达标准的小强的不正当歧视。
     按照《宪法》3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条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所谓平等权,实质是一种机会平等,具体来说就是:1、公民享有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法律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2、禁止歧视公民,不能因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等差异将公民进行不合理分类,进行差别待遇;3、禁止特权阶层;4、合理差别。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尊重公民的平等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的平等权。我们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各地政府出于种种原因,会设置各种招录条件,如专业、性别、党派、户口、年龄、学历、身高、是否乙肝携带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6法律硕士 朱新伟)

 
版权所有©未名法学
技术支持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