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从“禁摩令”案件谈起
毕雁英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一、案件简介
本文所要讨论的案情大致如下,2003年,长沙市政府先后两次颁发了《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规定在市内若干道路上“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市民称这两份政府文件为“禁摩令”)。
2004年7月12日,长沙市民刘铁山驾驶一辆有合法牌照的摩托车,经过长沙市湘江一桥时,被一名交警以违法闯禁区为由,对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200元。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此后,刘铁山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并对长沙市“禁摩令”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2004年7月29日,在接到“维持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铁山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10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于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岳麓区交警大队对刘铁山驾驶摩托车进入禁区执行的处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原告刘铁山一审败诉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判决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岳麓大队设立“摩托禁区”合法。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对“禁摩令”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铁山请求对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进行审查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因此,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称,此案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禁摩令”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类似的情况在很多地方都曾经或者正在发生。据估计,我国实施“禁摩”规定的城市已超过150个。其中,有些城市的“禁摩令”更为彻底:禁止摩托车进入城市,或者禁止其在城市的主干道路行驶。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是否合法?长沙市政府颁布的“禁摩令”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在一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执勤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依据是否合法。出庭应诉的岳麓区交警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