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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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廌”是麋鹿,“法”是流水
卜安淳
南京大学法学院法社会学教授,《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主编、编审

[摘要]“廌”字上半是鹿头下半是马腹,指的是头角似鹿而腹尾似马驴的动物——麋鹿。“法”是个描述自然水流的会意字。法是人观察自然物象,取法自然物象,所思所悟而洞察到的自然恒常的规则,是事物反复变化之中的不变规则。这类规则于日常习见于流水之形,或者说习见于流水之形和奔廌(麋鹿)之象,所以造字者取这样的日常习见的形象而构造成法(灋)字。人们见到“法”字犹如目睹流水之形,见到“灋”字则似同时观看到流水之形和奔廌(麋鹿)之象,从而明白法(灋)字所揭示的是事物变化之中的不变规则,是恒常的自然规则。
     许慎不慎,他将法(灋)解释为刑,是一大偏误。其流毒深广,为害巨大。
      《说文》释“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法,今文省。佱,古文。”许氏把“灋”解释为刑(刑罚、施刑),而“廌”是施刑之兽,犯罪而应受刑罚的“不直者”,由“廌”用角触而去之。这能体现刑罚的公平,所以“灋”字有水旁。
      《说文》释“廌”:“廌,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象形,从豸省,凡廌之属皆从廌。” 在这一解释中,廌的工具作用又不是用于施刑了,而是用于决讼,廌成了决讼过程中用于辨别是非曲直的神兽。按照这后一种解释,“灋”字应该是指讼(理讼断狱)而不是刑(刑罚)。
      又,《说文》释“辠”:“辠,犯灋也,从辛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秦以辠似皇,故改为罪。”依据这一说法,“灋”更不宜解释为刑。刑是犯灋之后应受的处罚,是辠(罪)之应得,是执法者对于犯法获罪者加以惩处;而辠(罪)是指犯灋,灋是犯罪之前即已存在的事物。郝懿行《尔雅义疏》:“辠,古罪字。《说文》云:‘辠,犯法也。’《墨子·经上》篇云:‘罪,犯禁也。’按:犯禁为罪,加之刑罚亦为罪。故《吕览·仲秋》篇云:‘行罪无疑’。高诱注:‘罪,罚也。’”这解释得很明白,罪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犯法因而获罪,二是受刑称为受罪(施刑称为加罪)。许慎的解释对辠(罪)的两层义涵不做区分,浑沌模糊,将犯法禁而获罪与受刑罚而苦辛混为一谈,实有望文生义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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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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