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与历史
——《理想国》与《法律篇》中政体讨论的一个比较
刘 晗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 伯拉图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两部著作中向我们阐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前者对于政体的讨论是从自然的角度进行,并对克里特和斯巴达政体给与高度推崇;而后者从历史的角度入手并不认为这种政体是最优越的,并向我们展示了对于“天上的城邦” 和“地上的城邦”的两种不同依据所得出的不同结论。由此我们提出这样的疑问,离开了历史和宗教,仅仅凭借自然理性,政治是否能够建立起来。
就古代政治哲学的政体理论而言,柏拉图《理想国》第八卷的经典讨论和亚理士多德《政治学》第三卷的讨论乃是为学者耳熟能详的。而对于柏拉图而言,他“最为政治学化的著作”(the most political work)《法律篇》第三卷对于政体的研究则鲜为人注意。在处理这部分文本以前,简要地回顾一下《理想国》中的政体讨论乃是必要的。实际上在理想国的第四卷末尾,苏格拉底在对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类比之后,提出了相应的城邦五种政体用以贪求个人幸福与之相关的程度和类型。第一种政体是王政或贵族政治:“如果是由统治者中的一个卓越的个人掌权便叫做王政,如果是又两个以上的统治者掌权便叫做贵族政治。” (445D)但随后,对政体的讨论被阿德曼托斯和波勒马霍斯所提出的谓“三次浪潮”(共产共妻、男女平等、哲人为王)所打断,一直到了第八卷才接上,苏格拉底由此才开始讨论其余四种政体的演变: 荣誉政体(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 寡头政体, 民主政体,僭主政体。 (544C-D 313)并阐述了四种政体嬗变的内在原理。
而《法律篇》关于政体的讨论则是在关于灵魂教育的问题(I卷和II卷)之后。在第一卷,雅典的陌生人上来就问克里特人克里尼亚斯:“你们的城邦的法是谁立的,是神还是人?”624a由此进入了对话。在克里尼亚斯和斯巴达人梅吉卢斯说是神基于战争的目的为克里特和斯巴达立下了诸如共餐制度的法,并说明了“勇敢”这一德性是克里特法的主导思想之后,雅典的陌生人驳斥了这种观点,认为仅仅靠四种美德(审慎、节制、正义和勇敢,参631c-631d)中的一个来统领法律,乃是不合适的,并由此引入了对酒教的讨论,以此来辩明何谓真正的勇敢,以及其余其他德性的关系。而在第二卷中,雅典的陌生人则转而进入音乐讨论,通过音乐对于人的灵魂的熏陶来使得正义和快乐之间的等同关系和相关关系通过音乐来获得结合,使音乐教育成为培养德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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