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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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的困惑( 摘要)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们都是生活在法学中间的人,大家进到这个学校来读书,来学习这样一个专业——法学,进入学校后恐怕一直存在着一个很大的困惑,就是我们这个专业到底有怎样的一种独特的方法,这种方法如何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方法。
      我们首先说要在中国建构法学体系,即法律的知识体系,在这个过程之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困难就是我们并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可以这样说,今天我们国家还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我们具有的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非常脆弱的法学传统。
      尽管对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法学还有很多争论,但是,我们今天在大学里所教授的这种法学知识以及以之为基础所建构的法律制度都属于舶来品却是不争的事实。也就是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法学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它的年轻表现在我们接受西方思想的时间还很短。因为时间比较短,对自己本土的历史所形成的文化和这样一种外来学术传统之间的结合还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
      依据现代一般的学术制度,从事学术研究,是要通过发表或出版来表现的。我们现在要求在学校任教的教授每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对于核心期刊我们规定一个名单,比如我主持的《中外法学》就算是核心期刊之一,有些学校还将这个期刊界定为权威期刊,这比核心期刊似乎还高一个级别。在核心期刊上面发表文章是评教授的条件。在写作中也有一些问题,其中有一些很严重的问题都不是发生在学生身上而是在学者身上。比方说刚刚在北京市高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某位教授涉嫌剽窃的案件,就是一个表明我们的学术——尤其是法学学术——还达不到规范化的一个重要事例。
      一门学科内部的学者在今天行为如何,往往跟它在我们传统学术格局中的地位有关。由于舶来品的背景,法学是没有本土传统支持的一门学问,而哲学啊,历史学啊,文学批评啊,都有这样的一种传统。与此同时,现行不合理的学术管理制度又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使得我们不得不重视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学研究的一些规范。
      学术的独立与自治直接会影响到学术研究成果的形态。比方说“引用”,我们的苏力院长喜欢研究引用问题。他曾经发表过文章,借助近年来法学界成果的引用率来对于重要学者的分布作出描述和分析。从事学术研究的人们,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不刊之论加以引用,这就表明在这个国家里还没有真正的学术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学者们都依附于政治家,或者至少许多领域的学者都依附于政治家。这是我们今天在考察这样一个学术规范的时候,必须要去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当然我们也需要去推动逐渐地改变它。
      改变并非易事,我们在这里会遭遇的另外一种传统的阻击,那就是某种类似于政教合一的传统,它使得政治权威与思想权威合而为一;最重要的思想家往往就是政治领导人,除了政治领导人之外没有思想家。在这里,我们又看得到中西传统的另一个重要的差异。
      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学到底有没有自己的方法,一个独立的,类似于“独门暗器”的这样一个方法?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我们都知道,“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存在着差异,当我们说“法律方法”的时候,我们说的是司法过程中,如何去进行法律推理,在这些法律推理中逻辑是如何运用的,这种东西叫法律方法。那么“法学方法”是什么?法学方法是把法律作为一种学术或者说科学对象进行研究的途径。
      其次,我们追求一种普遍性,我们不进行个别性的描述,一直以来法律本身是带有一种普遍性,也是规范性的。有所谓的universal justice,普适性的正义,也有所谓的conventional? justice, 惯例性的正义。
      接下来要讨论的是确定性问题。我一直认为确定性的问题应当成为我们法学研究最关心的核心价值之一。“确定性”就是指制定的规则有一种可预期性,不可以说我们完全不知道明天会怎样,我们能通过对于司法判决本身的研究来预测今后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


(责任编辑:曹志勋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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